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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应用

更新日期: 2014年12月08日 来源: 法制日报 【字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条例填补了广西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立法上的空白,对于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优化政策措施,惩治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展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是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一项重要国家产业政策,对于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条例进一步理顺了管理体制,明确了政府和部门职责,优化了促进措施,规范了管理与服务要求,同时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设定相应法律责任,以解决制约广西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突出问题。

  条例对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车辆管理方面作了规定,要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车辆,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要求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运输和环境保护的规定,获准通行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以及限定的速度通行,并在指定的地点、区域停靠。

  条例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划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时间,禁止现场搅拌区域一旦划定,在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

  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或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会带来资源浪费和工地粉尘、噪声、废水的大量排放。条例要求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要符合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采取设置围挡、覆盖、分段作业、洒水抑尘、沉淀池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废水和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条例在法律责任部分对建设工程、生产企业违法使用,应当报送资料而不报送以及监管部门和人员出现违法行为等情况规定了处罚措施。对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使用袋装水泥的,按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两百元到三百元罚款;在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现场搅拌的,按每立方混凝土或每吨砂浆处以五十元到一百元罚款;不按规定报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统计资料的,处以一万元到五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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