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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行业听证程序实施暂行办法

更新日期: 2018年10月26日 作者: 中国水泥协会 【字体: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严肃产能置换严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原〔2018〕57号)要求:“对跨省开展产能置换的,公示前应由项目建设地省级主管部门委托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听证会。坚决依法依规从严审核项目产能置换方案,防止弄虚作假,消除新增产能隐患”之要求,特制定《中国水泥协会行业听证程序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将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号),淘汰落后
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畅通举报渠道 强化落后产能和产能违规置换查处的通知》(工信厅产业〔2018〕55号),十六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关于水泥行业错峰生产规则认定的复函》(工原函〔2018〕145号),国家《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宗旨,认真严肃履行政府部门或有关机构委托中国水泥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的听证事项,对听证项目的产能置换方案合法性、合规性,对指标置换的真实性,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并针对听证建设项目作出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业听证意见。
 
    一、听证受理及听证内容
 
    第一条 在收到省级主管部门委托协会在组织召开听证会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同时通知需听证项目的企业当事人。
 
    第二条 协会在受理项目听证之前,要主动报告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听证项目的意见沟通。
 
    第三条 听证依据工信厅联原〔2018〕57号文要求,对涉及跨省产能置换水泥建设项目进行政策执行情况的审核,主要包括:项目核
准手续及证明材料、产能置换方案、项目设计产能核定。
 
    二、告知和通知
 
    第四条 应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委托方、项目企业当事人和利益相关人,告知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利益相关人必须在听证会前3天,将涉及听证项目或事项的有关证明材料(文字说明、文件复印件、参会人身份等)报协会,并按时参加听证会。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出具委托函,委托一至二人听证。
 
    第五条 在项目当事人和利益相关人数量众多,而听证场所有限时,协会可以通过抽签、报名、邀请等方式挑选听证代表。
 
    第六条 应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参加听证专家和代表,并告知听证会的有关事项和将要作出决定的有关内容。
 
    第七条 召开听证会的通知由协会指定的行业媒体——数字水泥网上公告。
 
    三、听证会的主持人、专家和代表
 
    第八条 听证会的主持人、专家和代表,对听证事项要有相对中立性与公开性等特征。听证会的主持人由协会指定,专家由协会在专家库中选定。利益相关方、社会普通公众听证代表需要通过公告联系方式报名并填报名表。
 
    第九条 听证项目企业或者利益相关人认为主持人与本听证项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十条 听证会的专家由行业技术专家、政策研究专家、行业规划专家、市场分析师等人员组成(《中国水泥协会建设项目听证会专家名单》另行公布)。听证会的代表由行业协会代表、利益相关企业代表、社会普通公众、人大或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听证机关认为应该参加的代表组成,其中决策事项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每位听证的专家和代表对项目听证做出各自独立的听证意见。每个听证项目由听证专家和代表人数不少于15人组成听证委员会。
 
    四、公开听证
 
    第十二条 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保障项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十三条 听证会由协会指定的工作人员主持。
 
    第十四条 允许公众和新闻媒体参加旁听。
 
    五、听证陈述与质证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专家和代表以及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第十六条 举行听证时,当事人向听证会陈述建设项目的核准手续及证明材料、产能置换方案、项目设计产能技术文件。
 
    第十七条 专家和利益相关方代表对建设项目进行询问或提出质疑。
 
    第十八条 企业项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解释和质证。
 
    第十九条 在听取项目当事人的最后陈述后,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六、听证笔录
 
    第二十条 举行听证时记录人由协会指定。听证过程必须以笔录的形式保存下来。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专家和代表每人要填写《水泥建设项目听证专家、代表意见表》。
 
    第二十二条 听证笔录和《水泥建设项目听证专家、代表意见表》作为作出听证决定的唯一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听证笔录应包括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笔录由听证参加人审阅。听证参加人审阅听证笔录后认为其没有错误的,应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对本人听证笔录内容提出异议的,听证主持人可要求记录人进行修改,并告知听证会专家和其他代表。
 
    七、提交听证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汇总听证委员会的意见,向协会提出《听证会书面意见》。协会应在收到该书面意见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水泥建设项目听证意见》提交给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国家工业信息化部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听证意见分为三种结论:
 
    1、三分之二及以上听证专家和代表同意,为项目听证通过;
 
    2、三分之二及以上听证专家和代表反对,为项目听证不通过;
 
    3、二分之一听证专家和代表同意或反对,为项目听证建议择期再议。
 
    第二十六条 协会作出的项目听证意见在行业媒体——数字水泥网上公告。
 
    八、附则
 
    第二十七条 协会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报备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暂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暂行办法自2018年9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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