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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房产调控政策全解读 只差税收政策尚未落地

更新日期: 2010年07月19日 来源: 东方早报 【字体:

  各类现有调控手段已被用到极限 只差税收政策尚未落地

  新版“国四条”公布仅两天,国务院17日又下发其细化文件:《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下称“国十条”)。综合2004年至今的所有房地产调控政策可以看到,此次调控,政府已尽其所能。除了尚未出台的房产税,目前能够动用的一切手段都已经被用到了极限。

  SOHO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潘石屹认为,“国十条”的特点是精准打击,针对住宅市场重点打击已经出现高房价的区域,而不是对房地产市场的全面打击,它的核心在于抑制炒房和投机的不合理住房需求,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地方政府:

  稳定房价不力将问责

  有专家认为,“国十条”的严厉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将遏制房价与维护稳定等量齐观,这是中央对高房价危害性“评级”最严重的一次;二是首次将地方政府责任放在了《通知》的醒目位置,要求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工作不力的要追责。

  以上政策在国土部出台的配套政策以及银行信贷等方面都得到了体现。房价调控已从中央性举动变成了地方政府责任,比如要求房价上涨过快的地方可以暂停三套房房贷,并且叫停非本地居民房贷等。

  有人认为,这次的政策中还有一些缺口未直接规定,如将采取限定购房套数等“临时性措施”的权力赋予了地方政府。

  信息:

  加快建设住房信息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国十条”要求住建部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这意味着,个人跨区域购房行为将得到有效监控。可视为对异地炒房不予贷款的补充,个人跨区域的购房信息将得到有效监管与披露。

  金融:

  高房价地区三套房停贷

  此前金融机构对房贷所作出的最严厉规定,就是二套房贷首付40%及利率提高至1.1倍。

  “国十条”将90平方米以上的首套房贷首付比例严控在30%以上,二套房首付比例更达到50%以上。同时,要求对商品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根据风险状况,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暂停发放。

  针对开发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土地:

  超额供地探索出让方式

  国土部此前宣布的供地计划将今年土地供应总量提高到18万公顷,是前5年平均供地量的3.3倍。其中,保障性以及中小户型等住房供地比例将达到77%,单中小套型商品房供地计划就已经超过了去年全年土地出让总量。而保障房供应量更是超出了国务院要求总量的一倍以上。

  另外,此次提出,探索“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税收:研究制定调节收益政策

  此次“国十条”没有提新的税收政策,但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可以说,除这一税收政策尚未推出外,目前所能动用的一切手段都已被使用到最大极限。

  接下来各主管部门的细则肯定会陆续出台,中国房地产经理人联盟秘书长陈云峰呼吁,即使开征房产税,也一定要遵循“不都收,分等级”的原则,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差异化住房政策”的思路。

  ◎ 历年国家调控政策及市场反应

  2004年《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市场反应:2005年,上海房价出现明显下降,最大降幅超过20%;除上海之外,全国各地房价继续大肆上涨。

  2005年先后发布《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老国八条)和《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新国八条),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市场反应:房价继续上涨。

  2006年《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十五条),要求新开工商品房90平方米以下面积占总面积的70%以上。

  市场反应:房价继续上涨,涨幅相对平稳,中小户型房增加。

  2007年《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市场反应:当年市场价格暴涨,地王频现。政策出台后,2008年,全年房价出现明显下跌。

  2008年《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松绑二套房贷。

  市场反应:其他金融政策全线松绑,2009年楼市复苏,后大涨。

  2009年《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国四条),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

  市场反应:短期内现观望,二手房成交量下降,2010年春节后市场恢复。

  2010年《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十一条),要求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市场反应:继续产生高价地王,3月后房价飙升。刘秀浩整理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国发〔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印发后,全国房地产市场整体上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但近期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又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再度活跃,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加大了居民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增加了金融风险,不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坚决的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

  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国土资源部要指导督促各地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要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各地要尽快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对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开工建设和预销售审批,尽快形成有效供应。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城乡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将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地区,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七)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的工作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要尽快下达年度计划及中央补助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确保完成计划任务。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国有房地产企业应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包括各类棚户区建设、政策性住房建设),并在2010年7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布。

  五、加强市场监管

  (八)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九)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范发展租赁市场。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处理结果要于2010年6月底之前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十)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统计部门要研究发布能够反映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调整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国务院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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