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1日起,广东省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高耗能企业的电价每千瓦时将分别提高0.15元和0.04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省物价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从2007年5月1日抄见电量起,对广东省8个高耗能行业(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的用电价格,分别在省物价局公布的当地电价标准上,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15元和0.04元;从2008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提价标准分别变更为0.20元和0.05元。这些企业以提高后的电价水平作为平段电价,按省物价局规定实行峰谷电价。
来源:梅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