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日,冀东水泥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上审议并通过了两项议案,一是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姜德义、姜长禄、郑宝金、于宝池、任前进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二是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王顺晴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以下为公告全部内容: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本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于 2016年 10月 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6-100)。
2.会议召开时间: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 10月 15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年 10
月 31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股票交易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年 10月
30日,下午 15:00 至 2016年 10月 31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林荫路 233号公司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副董事长于九洲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 共持有公司股份
643,000,415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47.717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人,代表股份 432,033,300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32.06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10,967,1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6559%。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同)4人,代表股份 3,155,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 0.2341%。
公司董事、拟任董事、拟任监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议案表决结果:
议案一:审议《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1选举姜德义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643,000,4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股;弃权 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3,155,0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股;弃权 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通过。
议案 1.2选举姜长禄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643,000,4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股;弃权 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3,155,0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股;弃权 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通过。
议案 1.3选举郑宝金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643,000,4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股;弃权 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3,155,0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股;弃权 0股)。
议案 1.4选举于宝池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643,000,4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股;弃权 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3,155,0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股;弃权 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通过。
议案 1.5选举任前进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643,000,4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股;弃权 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3,155,0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股;弃权 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通过。
议案二:审议《关于补选王顺晴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 643,000,4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股;弃权 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3,155,0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股;弃权 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斌 贺伟平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股
东提交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和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 10月 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