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6月1日起水泥行业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来源: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3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
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提高污染排放标准”的要求,切实加大我省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的总体部署以及《广东省2018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的具体安排,现决定在我省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地区
 
    全省域范围。
 
    二、执行时间
 
    (一)新建项目
 
    自2018年6月1日起,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企业
 
    1.自2018年12月1日起,钢铁、水泥行业现有企业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特别排放限值;石化行业现有企业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珠三角区域自2013年4月1日起新受理的钢铁、石化、水泥行业环评项目,继续执行《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 第14号)的相关规定。
 
    2.经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更严格要求执行。
 
    三、其他要求
 
    (一)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审批新建项目,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附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标准
 
    附件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标准
 
 
编  制  说  明
 
    一、关于执行的地区范围
 
    2013年2月,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 年第14 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十群”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被纳入经国务院批复实施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的重点控制区。根据环保部2013年公告,我省珠三角地区9个市的钢铁、石化、水泥等三个行业已按环保部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 ”“提高污染排放标准”的要求,切实加大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力度,进一步挖掘我省大气污染物减排潜力,力争达到“2020年底全省PM2.5控制在30微克/立方米左右,全省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2.5%左右,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各地级以上市空气质量全面稳定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目标,拟将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从现在的珠三角9市扩展到广东省全省域,通过实施全省联防联控,达到空气质量整体改善的目的。
 
    二、关于执行的具体要求
 
    (一)现行排放标准
 
    根据环保部2013年公告,珠三角地区钢铁行业新建企业已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钢铁行业现有企业烧结(球团)设备机头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中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
 
    珠三角地区石化行业新建企业已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中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石化行业现有企业已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中的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珠三角地区水泥行业新建企业已于2014年3月1日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环保部2013年公告对水泥行业现有企业未作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拟新增的排放控制要求
 
    在现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基础上,拟进一步对钢铁、石化、水泥行业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进一步扩展,石化行业现有企业新增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钢铁行业现有企业新增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水泥现有企业新增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的确定
 
    为确保2018年我省秋冬阶段大气污染防治效果,完成全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本公告初定新建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为2018年6月1日。
 
    对于现有企业,考虑到非珠三角地区的钢铁、石化、水泥行业过去没有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需要预留相应的提标改造时间;珠三角地区虽然已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由于本公告在环保部2013年公告基础上新增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控制指标,亦需要预留提标改造时间。因此,现有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时间初定于2018年12月1日,预计对2018-2019年冬季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将发挥积极作用。
 
    三、关于可行性分析
 
    环保部2013年公告已在全国范围内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实施5年多,实施效果良好。近年来,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河北、天津、安徽、陕西等省市均针对本辖区的重点行业发布了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对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收严。
 
    今年1月,环境保护部又发布了《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对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2+26个城市(含北京、天津以及河南、河北、山东、山西省的共计28个城市)全面实施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综合国家及有关省市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情况,未见因实施特别排放限值引发企业倒闭潮等相关报道。结合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形势的实际需要,在全省范围内对钢铁、石化、水泥行业实施新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充分可行的。
 
 
    附件: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附件
 
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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