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环保厅、山西省质量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全省范围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要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大气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他区域自2018年7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水泥等行业现有企业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文件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