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长明再谈32.5水泥: 完全取消“这种” 生产研发“那种”

来源: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2日
 
    我国32.5水泥存废之争已延续了两年多,双方都很坚决,很自信,都认为自己正确无误。为什么就不能商讨,共谋妥善解决之道呢? 我们冥思苦想好久,近来突感有所悟。现叙述如下,请广大公众和业界同仁看看是否可以这样解释或解决。
 
    笔者认为,存废双方呈僵持状态,其主要根源恐怕在于双方对32.5水泥的认知与界定相去甚远而造成的。
 
    大家知道,我国大多数国人普遍以为,低标号(32.5)水泥就是低质量水泥、小水泥或立窑水泥。按照这样的认知,确实“这种”32.5水泥早该取消,犹如糟粕。这是我国水泥工业半个多世纪以来种种不良表现打在公众心目中的深刻烙印。人们几十年实际生活经验的积累,把这些糟粕沉淀而组成了广阔深厚的社会基础。除了占人口比例极少数的水泥科技人员以外,其余的绝大多数公众都是这种认知的信众,而且思想上根深蒂固。但是,从世界和长远的视野来观察和思考,我国却又应该继续跟踪世界先进水平,不断生产使用研发以低熟料含量、新型混合材深加工方式和新型混凝土外加剂技术为特征的类似德国、法国、英国、瑞士和北欧诸国那样的“那种”32.5水泥,犹如精华。我国大多数水泥科技人员持有这样的认知和观点。
 
    实际上,现在我国确实存在着由上述两种截然不同认知出发,而在每个人的心目中分别界定的两种32.5水泥。其实这所谓的两种水泥原本就是同种同源,约100年以前早已被世界公认为OPC(普通硅酸盐水泥)范畴内的一个品种,即32.5水泥,所以同名也是理所当然的。只是在中国的特殊条件下被国人的两种认知无形中“一分为二”罷了。所以,对32.5水泥的这两种认知也只能是局限于中国大陆而已。因为别的国家和地区从来就没有过像我国这样的小水泥或立窑水泥,所以也不可能发生什么要取消32.5水泥的事情。
 
    单独的看,我国这两种界定32.5水泥的思维方法,在历史和现实的条件下,似乎都是有其道理的。一个有长久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另一个则具有科技进步和发展意义。这样就迫使我们不得不同时都要接受它们,并充分考虑到两者的影响力不可。显然两种认知和界定,针对32.5水泥所应采取的行动是大相径庭的(存或废)。所以我们必须明确地把它们区别标注出来。建议暂且分别冠以“这种”和“那种”来区别,今后再也不要把它们两者混为一谈了。否则没有统一的界定,又何谈统一的认识和对待策略呢。希望对32.5水泥的界定大家都讲清楚以后,双方的分歧就便于商讨解决了。
 
    自本世纪初以来,国际上经过十多年的试验研究,正值32.5水泥的研发取得重要进展和创新成果,显示了32.5水泥在各方面的优势和潜力,有可能成为今后水泥发展的一个主要品种之际。恰巧就在这个当口,我国出现了一个主张全部取消32.5水泥的倡议,代表了多数企业家的认知和诉求。这个倡议在我国两种对32.5水泥不同认知的基础上,掀起了两种天壤之别的反响,形成了双方对32.5水泥存废问题似乎“无可妥协商讨”的僵持或两难局面。期望国家标委会和协会对此有所作为。
 
    所以现在笔者的观点应修正为,坚决赞同完全取消“这种32.5水泥”,同时也应继续生产使用研发“那种32.5水泥”,可谓是去其糟粕,留其精华。
 
    回想起来,前两年我们总是想说服废方人士,32.5水泥是世界普通硅酸盐水泥(OPC)标准系列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品种,是市场需求量很大,应用面很广的一种水泥,所以不能全部都取消掉。这与我国现在应逐步削减32.5水泥用量占比(从~70%降到~30%)是毫不相干的两回事。同时也强调了国际上(和我国)已有的32.5水泥的研发成果及其发展前景。我国不能因取消了全部32.5水泥而自动退出这一研究(竞争)领域,否则后果堪忧。所谓的去产能、打假、提高集中度等种种附带“作用”,应该采取针对性的断然举措来逐个解决这些问题,无需绕这么大的圈子,实效甚小,得不偿失。然而存方这些理由和观点的传播不太顺畅,收效并不理想。另一方面,废方的舆论声势很大,但实际进展却不尽如人意,十分缓慢。这两个现象都发人深思。
 
    本人在国内外从事水泥工业科研、设计、工程、生产、技术工作已逾64载,一贯创导技术创新,积极淘汰落后。1995年底,我国共有水泥企业8500多家,水泥窑约9200台,其中立窑占90%以上,小水泥磨有20000台左右,预分解窑仅有86台。想当初,1997年前后,笔者大声疾呼我国应淘汰小水泥时,是主张彻底拆除整个立窑水泥厂(立窑+小磨机)的十分积极的一员,发表过不少文章和意见。同样也曾有个别老领导因此而对我有看法。 到2005年,立窑终于大都(约8000台)被淘汰了,但绝大部分小水泥磨机(约13600台)却保留下来,变身为5300多家小水泥粉磨站,其粉磨产能占当年全国的85%以上。之后这些小粉磨站虽然逐年都不断的关停了一些,但多数仍然假借各种形式得以留存,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则蜕变成制造勾兑假冒伪劣水泥的专业作坊,其祸患流毒一直延续至今。
 
    现在本人更益感觉到有必要明确表态,自己原先对32.5水泥存废问题不太周全的观点应该修正(如上所述),必须尊重并兼顾到废方的认知和诉求。半个多世纪以来,水泥工业烙在人们心目的深刻印记,我们必须充分地尊重它,正视它。本人坚信,本着求大同存小异,去糟粕留精华的信条,双方应该可以找到最重要的共同根基,因为我们至少都是具有家国情怀的中国水泥工作者。这里再次向废方人士呼吁,为了我国水泥工业的健康发展,避免走弯(错)路,是否须要适当考虑一下存方的理由和观点,至少应该交換见解,提供一个双方各表的机会吧。
 
    总之,我们应该尊重科学,正视历史和现实,实事求是,坚持技术进步,反对倒退,为我国早日跻身世界水泥混凝土产业的一流强国齐心合力共同奋斗。
 
    后记:本文请几位挚友同好过目后,他/她们完全理解我的心声,但觉得有点绕脑。确实,文中所谓的“这种”和“那种”32.5水泥是虚拟的概念,是随着每人每时的认知而改变的。它们并非实物的水泥,更没有什么具体的标准。只是为了引导双方正确理解对方的思想实质,便于共同商讨而虚拟的概念。这是本人匠心良苦的“新发现”,但愿能促成共同商讨的实现。我真的已经倾尽全力了!路漫漫其修远兮!本人坚信我国继续砥砺奋进10~15年,必将成!我的水泥混凝土工业,我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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