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关于严格产能管理 推动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指出,最近,我区的一些市县在没有做好可行性研究,未充分统筹考虑所在地区环境质量、资源禀赋、市场需求、交通物流等因素的情况下,拟以各种名义新建水泥、玻璃项目,将导致项目布局、规模等方面缺乏统筹规划,影响水泥玻璃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为防止水泥行业的盲目和无序发展,避免恶性竞争和产能过剩,决定从印发本通知之日起暂停水泥行业产能置换工作。
通知还强调,今后我区将从严控制从区外购买用于新建水泥项目的置换产能,即无非常特殊的情况并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预先审核同意,不得购买区外产能用于在广西新建水泥项目的产能置换。优先我区已有年产300万吨以上熟料产能的企业(水泥集团需在广西注册子公司),按照自治区布局规划减量置换建设水泥项目。
通知全文如下:
1.电子邮箱:gxgxwyclgyc@163.com;
2.通信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113号工信大厦原材料工业处。
联系电话:0771-8095183。
意见反馈时间为:2020年4月20日-4月26日。
附件:关于严格产能管理 推动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4月20日
附件
印发关于严格产能管理 推动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强规划管理,优化产业布局,严格行业规范,严禁新增水泥平板玻璃产能,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现就水泥平板玻璃产能管理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暂停水泥行业产能置换工作
最近,我区的一些市县在没有做好可行性研究,未充分统筹考虑所在地区环境质量、资源禀赋、市场需求、交通物流等因素的情况下,拟以各种名义新建水泥、玻璃项目,将导致项目布局、规模等方面缺乏统筹规划,影响水泥玻璃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为防止水泥行业的盲目和无序发展,避免恶性竞争和产能过剩,决定从印发本通知之日起暂停水泥行业产能置换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资源型产业规划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四部门正在制定《广西水泥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5年)》,推动水泥产业布局优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指导全区水泥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水泥玻璃置换项目规范要求
在符合自治区水泥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布局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置换项目规范,强化环保、能耗、工艺与装备、质量等标准约束,确保水泥玻璃工业高质量发展。具体要求如下:
(一)生产矿山做到“边开采、边治理、边复绿”,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二)置换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范条件、环境保护及产能置换等规定。水泥项目要兼顾协同处置当地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以及赤泥、磷石膏等大宗固体废物。项目必须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杜绝低水平建设或雷同技术的简单复制。
(三)新建普通水泥(熟料)生产线单线建设规模要达到日产5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规模,特种水泥要达到日产1250吨以上水泥熟料规模。建设智能化水泥工厂,日产5000吨熟料生产线劳动人数在100人以内。
(四)新(改、扩)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能耗水平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水泥、平板玻璃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先进值标准。
(五)项目须采用抑制氮氧化物产生的工艺和原燃料,配套建设脱硝装置(效率不低于60%)。氮氧化物排放量降低50%,即项目采用抑制氮氧化物产生的工艺和环保装置要达到: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额分别为10mg/Nm3、50mg/Nm3、100mg/Nm3。平板玻璃排放限额分别为30mg/Nm3、300mg/Nm3、500mg/Nm3。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产能置换确认公告或撤销产能置换方案公告
(一)不符合国家关于水泥平板玻璃产能置换要求的;
(二)不符合自治区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的;
(三)不符合我区资源开发利用、环境质量、能耗控制、物流条件等要求的;
(四)区外转入产能指标无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产能接收函的;
(五)项目投产前,未开展产能置换方案落实情况现场核查,且相应退出产能未拆除到位的;
(七)退出产能存在重复利用的;
(八)弄虚作假,骗取产能置换方案确认公告的;
(九)石灰岩矿山开发不按照批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建设,同时造成水土流失的;
(十)以建设水泥项目名义获取矿山等资源要素后主要进行砂石骨料生产,砂石骨料产量占矿山开采产量60%及以上的;
(十一)原则上置换项目自产能置换方案公告之日起(产能置换方案已获公告的,从本文件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尚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备案、环评、能评、用地、规划、安全评价等手续,没有完成主机设备订购并支付预付款,完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40%以下;两年内无法建成的。对于未按时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或建成的,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可联合向自治区工信厅申请暂缓撤销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延长期限不超过半年,自治区工信厅将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进行审核。延期申请需经所在市人民政府同意,同时建设企业应承诺按期达成建设目标,否则撤销产能置换方案公告。
四、其它要求
(一)今后我区将从严控制从区外购买用于新建水泥项目的置换产能,即无非常特殊的情况并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预先审核同意,不得购买区外产能用于在广西新建水泥项目的产能置换。优先我区已有年产300万吨以上熟料产能的企业(水泥集团需在广西注册子公司),按照自治区布局规划减量置换建设水泥项目。
(二)产能置换方案已经自治区工信部门确认公告,建设项目不符合上述相关要求或实际未开工建设的,经核实确认后,由所在地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中止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实施,并向社会公告撤销产能置换方案,撤销后产能指标不可在我区再交易。
(三)请各市认真梳理2015年以来水泥平板玻璃项目落实产能置换情况。建设项目备案前,须持有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未完成产能置换方案公告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的项目要责令立即停建整顿,在整顿到位前不得继续建设。已投产的项目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整顿不到位不得复产。置换项目建成前,各市应组织对产能置换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验,并将核验结果在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告,未进行现场核查并面向社会公告的水泥、平板玻璃生产线,将不列入年度公告的我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清单,也不作为进行产能置换的依据。对不执行产能置换的建设项目,各市工信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不到位,存在弄虚作假、“批小建大”等行为的企业,通报其不守诚信行为,推动实施联合惩戒。自治区工信厅组织抽查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对产能置换中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全区通报,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严禁以其他任何名义(如:开展协同处置、资源循环利用、下游精深加工、新材料、绿色建材、新兴产业、发展全产业链等)备案和建设新增水泥、平板玻璃产能项目。对于涵盖了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的产业园、产业基地项目,其中的水泥熟料项目须进行减量置换,平板玻璃项目须进行等量置换。同时,应优先发展先进产能的项目,对于先发展水泥、浮法玻璃项目,后发展先进产能的产业园、产业基地项目,原则上不支持列入“双百双新”产业项目予以支持。严禁以发展水泥项目的名义发展砂石骨料等初级加工项目,造成优质资源低价外销。
(五)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由项目业主制定,报所在设区市工信部门初审(所需材料见附件),设区市工信部门要对产能置换方案、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无异议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产能置换确认申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核实确认产能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在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公告。跨省置换的,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厅将接有关规定委托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跨省置换方案听证会。
附件: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申请确认公告需要材料
附件
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申请确认公告需要材料
1.项目业主制定的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置换方案;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生产工艺与装备,技术水平,能耗及污染物排放情况、项目建设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矿山资源、市场需求、物流运输以及符合布局规划等;
3.地级市人民政府是否同意接收广西区外企业转出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指标的意见(跨省置换需提供);
4.地级市工信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意见;
5.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所在区域环境容量情况以及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落实情况的意见;
6.地级市能耗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能耗控制和能耗指标落实情况的意见;
7.地级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矿山资源保障和项目选址的意见;
8.转出产能指标企业所在省工信主管部门的转出(出让)公告(截图);
9.转出产能指标企业所在省工信主管部门年度公告本地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清单(截图);
10.转出指标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1.转出指标企业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玻璃项目不需提供);
12.产能指标退出项目建设的有效批文(转出企业所在地投资管理部门批复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建设批文,批文内容如企业名称、规模等有变更的,还要提供相关的变更文件或说明);
13.转出指标企业的承诺书(对转出产能指标的真实性、关停和拆除退出的时间、产能指标退出项目是否已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产能指标是否重复使用作出承诺);
14.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指标出让(买卖)协议(涉及企业保密协议不公开)。
15.转入产能指标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6.其它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