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2020年《通用硅酸盐水泥》修订公示稿主要内容变化

来源: 来源: 中国水泥协会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0日

《通用硅酸盐水泥》等19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已经进入报批公示阶段

 

日前,工信部官网发布了《平板玻璃》等19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近年来引起水泥行业高度关注的GB175《通用硅酸盐水泥》修订报批稿和GB31893《水泥中水溶性铬(Ⅵ)的限量及测定方法》第1号修改单均在公示之列。其中《通用硅酸盐水泥》修订稿将代替GB 175-2007版,建议2020年10月1日颁布实施,过渡期为6个月。中国水泥协会标准和质量专业委员会根据公示的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对新旧版《通用硅酸盐水泥》进行对比,与 GB175-2007 及第1号、第2号、第3号修改单相比,新标准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将“条文强制”修订为“全文强制”

通用硅酸盐水泥作为结构性建筑的主要原材料,其质量的合格与否涉及建筑 物的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所以标准修订为全文强制性。



二、标准中引用了一些重要标准。

(1)增加了GB 31893《水泥中水溶性六价铬(VI)的限量及测定方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人身健康的问题越来越重视。为了保证人身健康,本次标准修订将水泥中水溶性六价铬(VI)和放射性列为型式检验的内容。
(2)增加了GB/T21371《用于水泥中的工业副产石膏》
GB/T21371-2019《用于水泥中的工业副产石膏》明确了工业副产石膏对水泥性能的影响要求,并规定了pH值、放射性物质限值等指标的要求,以试验证明对水泥性能是无害的。
(3)增加了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人身健康的问题越来越得到社会重视。为了保证人身健康,本次标准修订将水泥中水溶性六价铬(VI)和放射性列为型式检验的内容。
(4)增加了GB/T×××《粉煤灰中的铵离子含量的限量及检验方法》
随着我国环保要求的提高,热电厂脱硝全面展开,但同时带来粉煤灰中的铵残留的问题,并影响水泥混凝土的性能。为此,我国对粉煤灰中的铵离子含量进行了限定。
(5)增加了GB/T 35164-2017《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石灰石粉》
(6)水泥组分测定改为“按GB/T 12960《水泥组分定量测定》进行”
通用硅酸盐水泥组分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技术要求。
水泥组分测定方法直接采用 GB/T12960国家标准,以解决第三方和第二方检验的需要;同时,促进水泥企业加强水泥组分的控制。
(7)增加了型式检验和检验频次的要求,以及判定规则
在水泥出厂中增加了“水泥出厂时,生产者应向用户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材料。质量证明材料包括水溶性铬(VI)、放射性、压蒸安定性等技术指标的型式检验结果,混合材掺量及种类等出厂技术指标的检验结果或确认结果”的规定。


三、对水泥组分进行了细化和调整

(1)将普通硅酸盐水泥允许替代组分改为“0-5%”的“本替代组分为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石灰石、砂岩、窑灰中的一种材料”;
(2)将矿渣硅酸盐水泥允许替代组分”改为“0-8%”的“本替代组分为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粉煤灰、火山灰、石灰石、砂岩、窑灰中的一种材料”;
(3)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修改为“本组分材料由符合本标准的粒化高炉矿渣、粉煤灰、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石灰石、砂岩中的三种(含)以上材料组成。其中石灰石和砂岩的总量小于水泥质量的 20%”以及“0-8%”的“本替代组分为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窑灰”;


四、对水泥混合材料标准要求的修订 

对粒化高炉矿渣、粉煤灰、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等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

取消了“活性混合材料”和“非活性混合材”;

将“石灰石中的三氧化二铝(质量分数)应不大于 2.5%”改为“石灰石、砂岩的亚甲基蓝值不大于 1.4g/kg。其目的是限制粘土量。


五、修订了部分技术指标要求

(1)取消了复合硅酸盐水泥的32.5、32.5R强度等级
根据第1号和第3号修改单,取消复合水泥的 32.5(R)强度等级。
(2)调整氧化镁含量的技术要求
将硅酸盐水泥的氧化镁(质量分数)由“≤5.0%”改为“≤6.0%”。同时增加了“压蒸安定性合格”的要求,并作为型式检验的参数之一。
(3)调整氯离子含量的技术要求
将氯离子(质量分数)由“≤0.06%”改为“≤0.10%”。
(4)修改低碱水泥的技术要求
修改为“当用户要求提供低碱水泥时,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增加了水泥放射性核素限量和测定方法;
(5)调整了水泥 3d 强度指标
修订了各强度等级水泥的3d抗压强度指标。
(6)修订了通用硅酸盐水泥细度的技术要求
通用硅酸盐水泥细度修改为“硅酸盐水泥的细度以比表面积表示,不低于 300m2/kg、但不大于 400 m2/kg。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火山灰 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的细度以 45μm 方孔筛筛余表示,不小于 5%。当有特殊要求时,由买卖双方商议解决”。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根据工信部网站通知要求,公示时间截止至2020年5月29日。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平板玻璃》等19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反馈)。

 

公示时间: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29日

公示意见反馈邮箱:KJBZ@miit.gov.cn

联系电话: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010-68205241

《平板玻璃》等19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工信部链接: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7281310/c7897492/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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