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河南省2020年重点行业季节性生产调控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今年11、12月份北方大气污染扩散气象条件与往年同期相比整体偏差,可能出现较长时间连续的污染过程。为贯彻落实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相关方案,并于2020年11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
通知称,对重点行业绩效分级A级企业、绩效引领性企业和绿色发展排行榜排名靠前的企业,不纳入季节性生产调控,鼓励企业实施自主减排。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结果,天瑞集团郑州水泥有限公司、登封市嵩基水泥有限公司、天瑞新登郑州水泥有限公司、登封市宏昌水泥有限公司4家水泥企业可实施自主减排。
关于印发河南省2020年重点行业季节性生产调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现将《河南省2020年重点行业季节性生产调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突出重点。巩固和提升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成果,重点对污染物排放量大、治理水平落后、环境影响突出的重点行业企业实施季节性生产调控,以控制企业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为主,引导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分类管控。全面推行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按照技术装备水平、污染物排放水平、运行管理水平、环境绩效水平等因素,对同一行业不同企业实施分类分级季节性生产调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保障民生。服务“六稳”六保”大局,采取积极稳妥措施,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以及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可减少或免于季节性生产调控,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四)统筹结合。落实《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生产调控企业同步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管控措施优先满足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减排措施要求。
三、实施时间
2020年11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生产调控措施
(一)扬尘源
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洶开挖作业),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涉及民生工程、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严格落实“市长一支笔”制度。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行业企业停止露天作业。
(二)工业源
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规范和加强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对环境影响突出的水泥(含粉磨站)炭素、砖瓦、陶瓷、耐材、铜铅锌冶炼、再生铜铝铅锌、刚玉、铸造、铁合金、石灰窑、家具12个重点行业,实施差异化生产调控;对钢铁、焦化、电解铝、石油化工、煤制氮肥、制药、农药7个重点行业实施生产负荷调整。
1.对重点行业绩效分级A级企业、绩效引领性企业和绿色发展排行榜排名靠前的企业,不纳入季节性生产调控,鼓励企业实施自主减排。
2.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重大工程项目、涉外贸订单、军工以及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民生保障类企业,生产调控期间仅准许从事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
3.对重点行业绩效分级B级企业和非绩效引领性企业,采取轮开轮停方式或调整生产负荷方式分阶段(按月、旬)安排错峰生产。
4.对重点行业绩效分级C级、D级企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实施停产治理。
5.对钢铁企业限产50%以上,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以上,电解铝厂限产30%以上。石油化工、煤制氮肥、制药、农药行业参照《技术指南》减排措施要求,对主要涉气工序实施季节性生产负荷调整。
6.对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治理任务的工业企业和纳入淘汰计划的落后工业产能和装备,实施停产治理。对11月20日前提前淘汰的落后工业产能和装备给予资金奖补。
7.各地可结合当地工业企业布局、生产特点和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研究制定重点行业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
(三)移动源
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城市物流配送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保障疫情防控及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并建立门禁系统和电子台账管理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季节性生产调控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完成“十三五”规划、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提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色的政治任务,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2020年11月15日前,将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企业明确安全生产措施,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季节性生产调控工作有序开展。
(二)严格督导检查。加强季节性生产调控日常监督管理,逐家明确具体责任人,并通过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电量监管、驻厂监管、日常巡查、不定期抽测等方式,加强对大气污染管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假停工、假停产、假错峰”,达不到自主减排条件、自动监测数据弄虛作假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季节性生产调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未经备案或擅自调整的,按未落实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处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监督工作,广泛宣传季节性生产调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大正面典型宣传和反面案例曝光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圄,增强企业实施生产调控的责任感、荣誉感和自律意识。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和媒体参与,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四)规范清单填报。尽快组织力量摸排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具体情况,及时填报秋冬季季节性生产调控清单。2020年11月15日前,将加盖公章后的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企业清单、重点行业停产治理企业清单、重点行业保障类企业清单、重点行业生产负荷调整企业清单、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清单(见附件1至5)
扫描件及电子版报省污染防治攻坚办指定邮箱(hnsyjgke@163com)
各地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和企业环保绩效水平,2020年12月可开展一次绩效分级动态调整,2020年12月20日前,将审核认定的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动态调整企业清单(见附件6)报送至《河南省污染天气信息管理平台》,并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