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新疆工信厅、生态环境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信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下达2023至2024年水泥错峰生产计划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含兵团)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都应进行错峰生产,其中: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企业通过“错峰置换”参与错峰生产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的企业、使用生物质燃料替代化石燃料的企业可根据““利废量”申请适当延长开窑时间。
一、错峰生产范围
自治区(含兵团)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都应进行错峰生产,其中: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企业通过“错峰置换”参与错峰生产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的企业、使用生物质燃料替代化石燃料的企业可根据““利废量”申请适当延长开窑时间。
二、各地州市、师市错峰停窑时间
乌鲁木齐市、昌吉州、石河子市: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哈密市: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4月15日;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15日
吐鲁番市: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9月30日
伊犁州(直)、博州: 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4月15日;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
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4月15日;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巴州地区、阿克苏地区: 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
克州、喀什、和田地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水泥熟料生产线错峰停窑时间从起始日零时至终止日二十四时为一个周期 (含烘窑时间 )。建设地在兵团各师的水泥熟料生产线,错峰生产参照所在区域执行,在以上停窑周期内未按文件要求执行停窑的企业,在2024年应补足停窑时间。
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应于2023年11月30日前与非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签订“错峰置换”协议,补齐停窑时间,并将具体方案报地州市、师市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审核,于2023年12月15日前报自治区(兵团)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新疆建材行业协会要主动参与兵地企业和跨地州企业之间“错峰置换”的协调工作。未签订“错峰置换”协议的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线必须严格按所属区域错峰时间开停窑。
三、申请延长开窑时间的相关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落实新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促进行业技术创新协同推进减污降碳、提升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水平,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的企业、使用生物质燃料替代化石燃料的企业按照下述方式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开窑时间,延长开窑的时间可以置换给其他企业。
(一)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的企业。有全年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等任务的生产线可以不进行错峰生产,但要适当降低水泥生产负荷。不能做到全年处置的企业,可以根据当年度协同处置的量,按照0到2万吨2万到4万吨、4万到6万吨、6万吨到8万吨、8万到10万吨五个档次,在下年度向自治区(兵团)工信、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确认并得到批复后,分别延长3天、6天、9天、12天、15天开窑时间。
(二)使用生物质燃料替代化石燃料的企业。可以按照当年度使用生物质燃料替代化石燃料的比例,按照替代 15%、30%、45%、60%四个档次,在下年度向自治区(兵团)工信、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确认得到批复后,分别延长4天、8天、12天、16天开窑时间。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州、市)工信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加强与生态环境、兵团各部门的沟通协调,统筹本区域水泥企业执行错峰生产计划,组织开展错峰生产监督检查。各地确需延长开窑时间的,经当地政府(行署 ) 联合兵团师局组织相关部门、辖区内所有水泥企业充分论证后,于2024年3月1日前向自治区(兵团)工信、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辖区各生产企业延长开窑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天,经审核批复后方可实施。
(二)拟申请延长开窑时间的水泥企业,需于2024年3月1日前准备好相关印证材料(危废许可证、上一年度协同处置量生物质燃料替代化石燃料比例等 ),向所在地州市、师市工信、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各地州市、师市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在确认企业资料属实后,于2024年4月1日前向自治区(兵团)工信、生态环境部门报送请示文件,自治区 (兵团) 部门将在每年5月份公示符合条件的企业。
(三)错峰生产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变更。提前停窑的水泥熟料生产线,不计入统一停窑计划。鼓励水泥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技术指南 (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要求经认定绩效分级为A级的水泥企业,可适当增加开窑时间。全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绩效分级非A级生产企业不得在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申请错峰生产变更或申请延长开窑时间;经批准错峰期间开窑时间内当地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当地相应减排措施,开窑时间不足天数另行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