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05年03月22日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申报手续。

      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规范发展各类投资资金。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对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

      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
  
      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均须与政府部门脱钩,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

      完善法律法规,依法监督管理。培育和维护规范的建设市场秩序。

     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2004年7月16日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和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五、原材料
      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原料、化肥略。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黄金略。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商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国内企业对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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