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30日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苏民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了《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提出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并对实施工作进行具体部署。通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可实现节约2.4亿吨标准煤的节能目标。
 
    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冶金、电力、石油石化、建材、化工等企业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可燃性气体为燃料及原料的节代油改造工程;以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物质化工产品替代石油化工产品;发展混合动力汽车、燃气汽车、醇类燃料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太阳能汽车等清洁汽车;推广机动车节油技术;醇醚类燃料及煤炭液化技术的示范及醇类燃料的推广;制定《节约石油管理条例》配套措施等。“十一五”期间,实现节约和替代石油3800万吨。
 
    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改造锅炉系统,提高锅炉房整体运行效率;以大代小,发展集中供热;发展集中配煤,提高锅炉燃煤品质;在空气污染严重的大中型城市,结合城市小区或园区建设规划,建设起点高、节能效果好的锅炉节能重大示范(试点)工程;对建材、钢铁等行业的燃煤工业窑炉进行节能改造;制定燃煤工业锅炉(窑炉)强制性国家能效标准、对中小型锅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等配套措施。“十一五”期间,实现燃煤工业锅炉效率提高5个百分点,节煤2500万吨;燃煤窑炉效率提高2个百分点,节煤1000万吨。
 
    区域热电联产工程:在严寒地区、寒冷地区的中小城市和东南沿海工业园区的建筑物密集、有合理热负荷需求的地方将分散的小供热锅炉改造为热电联产机组;在工业企业(石化、化工、造纸、纺织和印染等用热量大的工业企业)中将分散的小供热锅炉改造为热电联产机组;分布式电热(冷)联产的示范和推广;对设备老化、技术陈旧的热电厂进行技术改造;以秸秆和垃圾等废弃物建设热电联产供热项目的示范;热电联产相关的技术、经济政策等配套措施。实现到2010年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由2002年的27%提高到40%,新增供暖热电联产机组4000万千瓦,形成年节能能力3500万吨标准煤。
 
    余热余压利用工程:钢铁行业重点实施干法熄焦,高炉炉顶压差发电,高、焦、转炉煤气回收利用;水泥行业重点在日产2000吨以上水泥生产线建设中低温余热发电装置;煤炭行业重点回收利用煤层气(矿井瓦斯气);铜、铝生产企业,化工行业余热利用(如硫酸余热发电);纺织行业冷凝水回收及锅炉压差发电;独立焦化企业的焦炉煤气回收利用等。“十一五”期间,实现在钢铁联合企业实施干法熄焦、高炉炉顶压差发电、全高炉煤气发电改造以及转炉煤气回收利用,形成年节能能力266万吨标准煤;在日产2000吨以上水泥生产线建设中低温余热发电装置每年30套,形成年节能能力300万吨标准煤;通过地面煤层气开发及地面采空区、废弃矿井和井下瓦斯抽放,瓦斯气年利用量达到10亿立方米,相当于年节约135万吨标准煤,既充分利用资源,又为煤矿安全生产创造有利的条件。
 
    电机系统节能工程:电机系统节能改造,提高运行效率。合理匹配,加快淘汰落后低效电机,推广高效节能电机;推广变频调速节能技术,风机、水泵、压缩机等通用机械系统采用变频调速节能措施,工业机械采用交流电动机变频工艺调速技术;制定相关经济激励政策和技术政策、完善电机能效标准体系等配套措施。“十一五”期间,实现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个百分点,形成年节电能力200亿千瓦时。
 
    能量系统优化工程(综合性的系统节能工程):炼油生产系统能量优化;乙烯生产系统节能优化;合成氨生产系统节能优化;钢铁生产系统优化改造;在石化、化工、钢铁等行业中选择若干企业,支持综合系统节能示范企业(工程);制定相关技术政策等配套措施。“十一五”期间,实现在冶金、石化、化工等行业推行能量系统优化,降低企业综合能耗,提高市场竞争力。
 
    建筑节能工程: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范),加强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监管;结合城市改造,开展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型建筑示范(试点);新型节能墙体材料的生产和推广;建筑节能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检查及监督管理(以新建建筑为重点)等。“十一五”期间,实现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严格执行节能50%的标准,加快供热体制改革,加大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力度,分别节能5000万吨标准煤。
 
    绿色照明工程:高效照明器具研发及生产线改造;采用大宗采购、需求侧管理和合同能源管理等机制推广高效照明产品;选择试点城市照明节电改造示范;城市高效节能夜景照明系统改造示范;推广使用LED交通信号灯等。“十一五”期间,形成节电能力290亿千瓦时。
 
    政府机构节能工程:对中央机关新建建筑提出节能要求,并实行全过程节能管理和监督;结合中央机关办公楼改造修缮计划,推进中央机关既有建筑物及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示范、试点;实施政府节能采购(采暖空调设备、照明设备、汽车);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制度等配套措施。“十一五”期间,实现按照建筑节能标准改造的政府机构建筑面积达到政府机构建筑总面积的20%;2010年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能耗在2002年的基础上降低10%。
 
    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支持各地方节能监测(监察)中心的能力建设,购置必要的节能监测仪器和设备,提高其节能执法和节能监测(监察)的能力;建立以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及各省级中心为主要依托的节能监管体制和监管机制,为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依法行政提供组织保障;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能服务新机制,不断拓展节能服务领域,提高各级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的服务水平;研究促进节能监测(监察)、服务中心发展的相关政策和管理体制。“十一五”期间,实现通过强化省级和主要耗能行业节能监测中心能力建设,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测(监察);省级和主要耗能行业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具备为企业、机关和学校等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的能力。
 
     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重点推进节约和替代石油、余热余压利用、热电联产、建筑节能、绿色照明、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政府机构节能等七项重点节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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