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环保气〔2013〕161号
各区县环保局、各燃煤工业及供热单位:
为落实《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今冬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80号)要求,切实做好今冬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我局将在全市开展燃煤锅炉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时间
2013年10月20日至2014年3月15日
二、组织形式
各燃煤工业及供热单位对本企业进行自查。
各区县环保局会同区县有关部门对辖区燃煤锅炉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落实企业责任。
市环保局组织对燃煤锅炉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组织执法人员对重点区县燃煤锅炉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三、检查内容
(一)燃煤工业及供热单位自查内容
1.低硫优质煤(全硫份≤0.5%、含灰分≤10%)落实情况。
2.煤堆和灰堆的密闭或苫盖等防尘措施落实情况。
3.除尘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制度、运行记录、操作规程是否健全。
4.除尘脱硫设施维护情况(包括除尘密闭下灰措施是否落实;脱硫循环泵是否正常;循环沉淀池积灰是否及时清理;脱硫塔及管道防腐密闭等)。
5.脱硫剂储备情况(原则不低于15天使用量)。
(二)环保部门检查内容
1.除尘脱硫设施管理情况(每天运行记录,核定脱硫剂使用量)。
2.除尘器密闭下灰措施是否到位。
3.现场监测烟气中二氧化硫、烟尘排放达标情况。
4.检查低硫优质煤使用情况,同时采集煤质样品。
5.检查煤堆和灰堆的密闭或苫盖等防尘措施落实情况。
四、工作安排
1.自查阶段(10月20日-10月27日)
各燃煤工业及供热单位按照检查内容要求,对本企业燃煤锅炉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查。
2.区县检查阶段(10月28日至11月30日)
由各区县环保局会同区县有关部门组织对本辖区燃煤锅炉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3.全市专项检查阶段(11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
市环保局组织对燃煤锅炉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燃煤锅炉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严重违法排污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媒体曝光。
4.重点抽查阶段(2014年2月1日至3月15日)
市环保局组织对重点区县供热单位燃煤锅炉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五、有关要求
1.各燃煤工业及供热单位要认真做好自查工作,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到位,保证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2.区县环保局应积极做好本辖区供热燃煤锅炉除尘脱硫设施运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环保要求,确保达标排放。请区县环保局将“区县检查阶段”《情况总结》于12月5日前上报我局。
3、针对检查中查找出的问题,区县环保局要依法严肃处理,并明确企业的整改时限,督促企业及时落实环保要求,确保稳定达标。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3年10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