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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泥厂老板偷税百余万获刑4年

更新日期: 2006年04月07日 【字体:
近日,由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长伟涉嫌偷税罪案一审有果:红塔区人民法院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郭长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被告人郭长伟系通海县四街镇海东村委会人,2003年10月23日至2004年7月17日承租经营通海县海东水泥厂的两个纳税年度中,其采用少列水泥销售收入的方式,共计偷税额达1250218.52元,占应纳税总额的77%,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红塔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以上判决。(曹宏伟)

来源:玉溪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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