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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运行〔2006〕1332号 关于防止高耗能行业重新盲目扩张的通知

更新日期: 2006年07月11日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字体:

发改运行〔2006〕133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防止
高耗能行业重新盲目扩张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家发供电企业(集团):
  由于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以及经济建设持续多年健康发展,国内能源供应特别是电力供需矛盾总体趋于缓解,今年以来拉限电情况明显减少。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地区又出现高耗能行业盲目扩张的苗头。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必须采取经济、法律和行政的综合性措施,坚决防止高耗能行业重新盲目扩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是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导向和重要依据。各地区一定要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并针对突出问题,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贯彻落实。在我国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压力严峻形势下,正确引导投资方向,支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依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坚定不移地遏制高耗能行业盲目扩张的势头和倾向。
  二、从严控制新建项目特别是高耗能项目。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的投资准入管理,从严控制钢铁、电解铝、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等行业新上项目特别是高耗能项目。严禁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缺乏能源、环境支撑条件的高耗能生产项目,从源头上把住高耗能行业准入关。各地区在全面清理今年新开工项目过程中,对于宏观调控期间仍继续违规审批和建设的高耗能项目,要作为重点内容,本着“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从严查处。
  三、科学调度合理利用现有电力资源。电力企业要妥善处理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加强统筹安排,合理利用现有各类电力资源。充分利用可再生资源、水利资源和核能资源发电;在确保汛期安全的前提下,多发水电避免弃水;注意发挥大容量机组在能耗、环保方面的优势,发挥科学调度在跨区跨省资源优化配置上的作用。对于违规盲目扩张和不按期淘汰落后高耗能装备及产品的企业,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
  四、坚决取消违规出台的优惠电价等政策措施。无论电力供应处于紧缺或是宽松状态,各地区一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行制定出台对高耗能企业用电实行电价优惠的政策,已经自行采取优惠电价政策的,应立即停止执行。在各类招商引资活动中,凡自行制定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优惠政策措施”,要一律予以废止。
  五、加强督促检查切实贯彻执行调控措施。防止高耗能行业盲目扩张,缓解能源环保压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既是当前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又是涉及长远发展的战略性任务。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的过程中,要加强督促检查,不断总结、注意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反映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新的问题,坚持不懈地抓好节能降耗和防止盲目扩张。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检查,深入调查研究,把握动态趋势,进一步采取有针对性的调控措施,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共同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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