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将遭反垄断审查
将于9月8日实施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下称“规定”),一方面正式明确外资可以利用股权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体现了顺应国际化的思路,同时规定也显示出中国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决心。
该规定于昨日由中国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和外汇局六部委联合公布。
“股权并购”得到承认
规定指出,外国投资者今后可以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规定还指出了外资以股权并购的操作方式。
然而从目前市场情况看,通过股权方式进行外资并购非常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张起淮律师向记者分析:“一方面,考虑到股市的风险,不通过折现而用股权来并购会不扎实,很容易在股权评估后出现股权有价无市和贬值的情况;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股权并购的时间周期比较长,不如直接用现金并购来得快。但是这个规定的出台,对积极引进外资、外汇控制和帮助国内企业直接上市都是有很大帮助的,体现了今后外资并购方式的多样性。”
“重点行业”仍显模糊
规定的第十二条被外界看成是这份文件中的亮点,该规定称,今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然而商务部研究院的两位专家都对这个说法提出质疑。商务部研究院外资并购研究员马宇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这项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实际操作中很难判断什么是重点行业,并没有一定的《产业目录》来进行明确。”
商务部研究院外资部副主任孙笑华也认为:“外商如何来认为自己并购的企业涉及到重点行业,会提出疑问。但是商务部现在亮出否决权,也是非常必要的。”
另一方面,商务部也通过这个规定把今后很多的并购审查和否定的权力从地方政府拿到自己手里。今后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申请文件转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商务部享有“反垄断审查”
在这份规定中,专门在第五章中明确表示了商务部对外资并购中拥有一定的反垄断审查权,商务部对有否决权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果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与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或者由于境外并购使其与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等情况,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可以审查这个并购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这完全和今后反垄断法是一致的。今后会成立最高的反垄断委员会来控制大的政策,下一级的反垄断咨询机构由发改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务部分别执行,其中商务部就分管贸易、垄断协议、市场占有率和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方面的情况,当然如果企业不满意商务部的否决,可以上诉到反垄断委员会。”
但有专家担心,行政力量太过集中,而缺少一个司法的审查体系。马宇研究员表示,一个企业的不同产品有不同的市场占有率,这个规定并没有就行业和产业作出很明白的规定,另外目前反垄断的趋势是要考虑到国际化的问题,而这个规定中也只是提到了国内市场的占有率而忽略了国际市场,对今后的操作会造成影响。
规定还强调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经营要严格遵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陈 达)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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