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市大气和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问责办法》出台
10月21日,记者从西宁市纪委办公厅了解到,为确保西宁市大气和水污染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西宁市委、市政府制定了《西宁市大气和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通过8种问责形式,力促西宁市治污工作。
《办法》适用于西宁市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大气和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问责主体为各级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
依据《办法》规定,机关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将被问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未按照要求完成大气和水污染综合治理年度目标任务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关要求落实或完成督办事项的;不按照规定权限、程序以及大气和水污染综合治理相关规定要求,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违反大气和水污染综合治理相关规定,隐瞒事实,擅自降低治理标准的;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综合治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作风漂浮,纪律涣散,推诿扯皮,落实不力,贻误治理工作的;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问题不处理、不回复、不整改或者行动迟缓、敷衍了事、谎报事实,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其他不积极履行大气和水污染综合治理,应予问责的行为。
问责方式包括以下8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调整职务;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辞退或解聘。
《办法》同时规定,在问责中,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被问责对象不服问责决定的,可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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