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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杭州市排污权初始登记工作的通知

更新日期: 2014年12月31日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字体:

关于开展杭州市排污权初始登记工作的通知
 
杭减排办〔2014〕37号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各相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工作,根据杭州市政府第50次市长办公会议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正式开展排污权初始登记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登记对象为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已正式公布排污权初始分配方案中的排污单位。各地应抓紧完成排污权初始分配工作,及时公布最终分配方案。
 
    二、登记时限要求
 
    登记时间于2014年12月31日开始,时限一年,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逾期未登记的视作未取得排污权,并按《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三、登记缴款政策要求
 
    初始登记缴款价格按照市政府已批准的交易市场参考价。为鼓励和推进初始排污权交易和登记,主城区(不含萧山区和余杭区)排污单位一次性支付初始排污权交易费的,给予一定价格优惠。各区、县(市)自行制定初始登记缴款参考价格的,原则上不得低于杭州市参考价,价格优惠政策可参照制定。详细价格及优惠政策根据《关于明确杭州市排污权初始登记缴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减排办〔2014〕32号)规定执行。
 
    四、登记程序安排
 
    主城区统一在杭州产权交易所平台实施初始登记,缴款资金统一缴入市财政专户。萧山区、余杭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和临安市,统一在杭州产权交易所平台实施初始登记,缴款资金由杭州产权交易所统一转入所在地财政专户。初始登记均不收交易服务费。
 
    具体程序依据《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杭减排办〔2014〕34号)和《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登记办法(试行)》(杭减排办〔2014〕35号)规定执行。
 
    如有排污单位申请抵押贷款用于初始登记缴款的,依据《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杭银发〔2014〕220号)规定执行。
 
    五、工作保障要求
 
    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排污权初始登记工作,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解决工作开展中的主要困难和重点问题,积极稳妥推进,确保如期完成。要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工作意义和政策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特别是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广大企业积极开展排污权初始登记和交易工作,不断提高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的绩效。          
 
 
 
             
 
杭州市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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