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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力水泥协议受让控股发展公司100%股权获河南省政府批复

更新日期: 2015年09月01日 来源: 同力水泥 【字体:
摘要: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拟协议受让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投资集团控股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详见公司《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5-009))。因河南投资集团为国有独资公司,本次协议转让须经河南省政府国资委批准。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议受让控股发展公司 100%股权获河南省政府国资委同意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拟协议受让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投资集团)持有的河南投资集团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发展公司)100%股权(详见公司《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5-009))。因河南投资集团为国有独资公司,本次协议转让须经河南省政府国资委批准。 
 
    2015 年 8 月 31 日,公司收到河南投资集团转来的河南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协议转让河南投资集团控股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豫国资产权【2015】21 号),具体批复内容如下: 
 
    一、同意河南投资集团将所持河南投资集团控股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协议转让给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二、河南投资集团要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此次股权转让事宜,妥善安置员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河南省国资委备案后的资产评估值,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应纳入国有权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股权转让后,河南投资集团要及时办理有关股权转让变更等手续。 
 
    四、河南投资集团应在股权转让完成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股权转让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河南省国资委备案。 
 
    根据2015年3月25日公司与河南投资集团、河南投资集团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本次交易获得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2)河南投资集团按照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完成了本次交易的内部审议和批准手续;
 
    (3)本次交易获得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4)本次交易获得河南投资集团控股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5)本次交易评估结果获得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或核准。 
 
    目前,《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前四款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将联合河南投资集团开展相关股权的审计、评估及备案等工作,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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