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认为哈尔滨小岭水泥诉讼理由不成立 建议驳回其诉讼请求
摘要:对于小岭水泥厂提出的有关技术改造工程,不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对没有超出原设置区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不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等一些意见,环保部认为与国家的相关规定不符。据此,环保部认为,小岭水泥公司的诉讼理由不成立,建议北京市一中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去年四月,中国之声报道了黑龙江哈尔滨小岭水泥厂在未完成环评报告要求的情况下,就获得了地方环保厅核发的《环保验收意见》并开工生产,附近居民因此饱受水泥厂生产的噪声和粉尘等污染。为此,七户住在该厂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一起向环保部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环保部于去年11月作出决定,撤消了黑龙江省环保厅对该厂做出的《环保验收意见》,此事到此,似乎暂告一段落。
但在不久前,这家企业将环保部告上法庭,称环保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合法,并提出企业早在日伪时期建厂,早于行政复议人的房屋建造时间等理由。今天上午九点半,本案将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进行一审。我们首先了解一下本案的来龙去脉。
2009年,哈尔滨小岭水泥公司在厂区内进行了一场技术改造项目,新建了2500 吨/天新型干法熟料水泥生产线,年产水泥100万吨以上。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对小岭水泥公司相关水泥生产线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做出批复,批复中要求,工程投产前要落实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搬迁及安置工作;在认真落实这一内容的条件下,同意项目建设。
然而,对于搬迁要求,小岭水泥责任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维勇认为,这不应企业承担。
他表示,没有任何人规定由企业搬迁,没有义务搬迁,也搬不起。环保管好排放和污染,至于卫生的问题不应该由环保执行,企业做不到。
不管企业的说法是什么,在没有严格落实批复要求的情况下,小岭水泥公司的相关水泥生产线,是没法通过批复和验收进行投产的。但在2011年,这条生产线却拿到了黑龙江省环保部门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验收这道关卡上,为何没能拦住未达要求企业?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评处副处长林维森表示,当时验收是考虑到地方政府和企业都对搬迁做出了承诺并制定了方案。
林维森指出,当时小岭政府也对搬迁制定了具体的方案,做出承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环评得到了批复。这些措施方案制定出来,而且有相应地方政府的承诺,从环保的角度来说,基本上是有着落,就给它进行了验收。
2015年7月,王欣华、屈洪亮等7位居住在小岭水泥公司附近的居民代表向环保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环保部撤销黑龙江环保厅的《环保验收意见》。
记者正在北京市第一中院第三审判区第一法庭,等待庭审开始。
记者介绍,小岭水泥厂向北京市一中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应该是自知道具体的行政行为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但是王欣华等7户行政复议人,向环保部提起申请的时间,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定时限。同时对于他们没有完成500米内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动迁的要求,小岭水泥厂提出,项目环评时依据的《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于2012年8月1日被《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替代,新标准已经出来了,新标准对其要求的卫生防护距离是300米,他们认为环保部不应该将500米作为他们的调查核验的距离。同时他们还提到,私家的水泥厂区建设于1932年的日伪时期,厂址是早于王欣华等行政复议人的房屋建造时间,应该是行政复议人申请住所的建造违反了一些规定。
对于小岭水泥公司提出的相关说法,记者也拿到了环保部向法院提供的答辩状,上面显示,王欣华等7人居住在涉案项目500米内的卫生防护距离内,是截止到2015年11月20日现场勘验时,尚未进行动迁安置。而在之前企业的环评报告书中,承诺了500米内的动迁。黑龙江省环保厅所称的环评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均得到落实的答复意见,与事实不符,因此予以撤销。
对于小岭水泥厂提出的有关技术改造工程,不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对没有超出原设置区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不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等一些意见,环保部认为与国家的相关规定不符。据此,环保部认为,小岭水泥公司的诉讼理由不成立,建议北京市一中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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