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会议活动>资讯详情

关于召开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动员会的通知

更新日期: 2016年11月25日 来源: 中国水泥协会 【字体:
摘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明确指出:“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重点生产42.5及以上等级产品”,并要求发挥协会作用,完善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遵规守法、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经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水泥协会、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研究决定,于2016年12月9日下午在北京召开“关于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动员会”,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6]34号文件精神,动员和部署全面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工作,推动水泥产业产品升级和结构调整。
 
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明确指出:“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重点生产42.5及以上等级产品”,并要求发挥协会作用,完善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遵规守法、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经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水泥协会、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研究决定,于2016年12月9日下午在北京召开“关于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动员会”,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6]34号文件精神,动员和部署全面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工作,推动水泥产业产品升级和结构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16年12月9日下午14:00-17:30,会期半天。
 
    2016年12月9日上午9:00开始在北京新世纪日航饭店大堂报到。
 
    二、会议地点
 
    北京新世纪日航饭店世纪厅。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6号
 
    本次会议不收取任何费用。参会代表的差旅、食宿费自理。
 
    三、会议主要内容
 
    1.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6] 34号文件精神,通报有关取消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的工作进展情况。
 
    2.从整个水泥行业和区域的角度,分析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的意义和影响,提出停止生产32.5复合硅酸盐水泥的措施。
 
    3.从建筑应用的角度,提出应对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后的建议和措施。
 
    4.相关水泥企业做表态性发言,并发表尽快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倡议书。
 
    5.动员和部署尽快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相关工作。
 
    四、参会人员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协会及水泥协会代表,相关水泥企业代表,水泥标准委员会代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水泥协会、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全体人员。
 
    特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有关领导莅临指导。
 
    五、有关要求
 
    1.请各有关单位提前安排好参会人员和落实会议发言人员,组织好本单位参会人员按时参会,并于2016年12月2日前将参会人员回执反馈到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2.请会议发言人员根据要求做好发言准备工作(具体要求见附件2),并于12月2日17:00前将发言文字材料及ppt文稿分别发送到以下邮箱。
 
    地方行业协会:sxs@cbminfo.com
 
    水泥企业:374401697@qq.com
 
    其他相关单位:E-mail:jclhhkjb@163.com
 
    六、联系方式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李广明  010 -57811105,13501221169
 
    周丽玮  010-57811079,13693360277
 
    孙星寿  010-57811075,13701245873
 
    中国水泥协会:
 
    李金健  010-57811169,13681096529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
 
    曾庆东  010-57811201,13911576377
 
    需要在日航饭店住宿的代表,请直接与日航饭店销售部经理陈晓东联系。(电话010-68491826、13910051350)
 
    附件1:参会回执
 
           
 
 
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执法督查司。
 
2016年11月25日印发
 
数字水泥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数字水泥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数字水泥网”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数字水泥网”。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来电或来函联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