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2020年底前,严禁扩大水泥熟料产能
摘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2020年底前,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设项目;2017年底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推动我省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坚持市场主导、企业主体、政策引导、统筹协调的原则,在供给侧截长补短、压减过剩产能,有序推进联合重组,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扩大新型、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积极开展国际产能合作,优化产业布局和组织结构,有效提高建材工业的质量和效益。到2020年,全省建材工业产能利用率保持在合理区间;质量水平、产品深加工水平和绿色建材产品比重稳步提高,新型建材及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显著增强,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全行业盈利能力提高、效益好转。
二、重点任务
(一)压减过剩产能。
1.严禁新增产能。2020年底前,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设项目;2017年底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印发后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凡是未按规定开展产能置换导致新增产能的,要严肃查处,国土、环保、质监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一律不予支持。对国发〔2013〕41号文件印发前的水泥违规项目,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告、认定或明确由地方视情处理的,停止生产许可受理,已受理的一律不予许可;存在落后设备、工艺、违规产能以及生产淘汰类产品的,一律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电石渣等固废项目,必须依托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不扩产能的改造。新上工业玻璃项目,熔窑能力超过150吨/天的,应依托现有平板玻璃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严防借开展协同处置、发展工业玻璃之名建设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的项目。(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
2.淘汰落后产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要求或超总量排污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能耗超限额的,应在6个月内整改达标;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经申请可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水泥产品和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水泥产品的违法行为。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应立即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工艺技术与装备的产能,要立即关停退出。(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安全监管局、省质监局)
3.推进联合重组。支持优势企业搭建产能整合平台,利用市场化手段推进联合重组,优化产能布局,提高生产集中度,并结合技术改造,优化生产要素配置,主动压减过剩产能。已获许可的建材企业并购重组且不涉及搬迁的,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免予企业实地核查;已获许可的建材企业被并购重组后,企业名称、生产条件、产能未发生变化的,经产品检验合格后,直接换发许可证。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创新业态和商业模式,主动退出综合成本高、生产效率低的产能,增强盈利能力。支持水泥、平板玻璃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压减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
4.推行错峰生产。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行水泥粉磨工序错峰生产,必要时对水泥熟料装置在春节期间和酷暑伏天实行错峰生产,并科学安排其年度检修时间。对不宜临时停产的平板玻璃生产线,倡导通过行业自律按一定比例降低负荷、合理限产。(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二)加快转型升级。
1.提升水泥制品。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重点生产42.5及以上等级产品。依托重点骨干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发生产核电、桥梁、大坝、海防、道路工程等专用水泥和特种水泥。推广使用高标号水泥及高性能混凝土,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水泥基材料和制品。积极利用尾矿废石、建筑垃圾等固废替代自然资源,发展机制砂石、混凝土掺合料等产品。(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2.发展高端玻璃。围绕实施建筑能效提升行动,增加建筑玻璃制品供给,推广应用低辐射镀膜玻璃、真(中)空玻璃、安全玻璃、光伏光热一体化玻璃,以及个性化、智能化玻璃幕墙和屏风等制品;积极发展建筑用防火玻璃板材、电致变色玻璃等新产品,开发农业种植和观光大棚所需的结构功能一体化玻璃板材及制品。保障工业玻璃供给,提升电子、光伏等玻璃良品率,发展高世代超薄电子玻璃基板和高铝玻璃等产品。(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3.提高陶瓷品质。从政府投资项目和公共建筑入手,推广薄型化的陶瓷砖以及节水、轻量的卫浴洁具等绿色建材产品,促进绿色消费。加强产品设计和关键零配件研发,开发多功能产品、智能家居等用品,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艺术性,促进陶瓷产品智能化、多功能化,更好满足个性化消费需求。(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丰富新型墙材。大力发展安全、节能环保、轻质高强的墙体和屋面材料、外墙保温材料,以及结构与保温装饰一体化外墙板。围绕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叠合楼板、内外墙板、楼梯阳台、厨卫装饰等构配件工厂化生产。引导利用可再生资源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支持利用农作物秸秆、竹纤维、木屑等开发生物质建材,发展生物质纤维增强的木塑、菱镁建材等产品。以钢结构、钢-混凝土结构等建筑为重点,将互联网和电子产品导入建材尤其是墙材产品生产及建筑设计、施工等环节,提高家居的智能化、人性化水平。(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5.推广化学建材。加快推广应用水性内外墙涂料、水性油漆、绿色环保胶黏剂及高分子防水材料、密封材料、热反射膜等装饰装修建材产品。推广应用高效混凝土外加剂、可分散胶粉,提升水泥制品及混凝土的耐久性。(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6.开发新型材料。以非金属矿精深加工为重点,加大凹凸棒土、膨润土、高岭土、碳酸钙等矿物在均化、选矿提纯、超细磨粉、表面改性等方面的技术攻关和引进力度,大力发展基于非金属矿物,用于节能防火、填充涂敷、环保治理的材料及制品。加快推进玻璃纤维、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制品,以及空心玻璃微珠、陶瓷分离膜、高纯粉体及人工晶体等先进无机非金属产品的首批次示范应用,加大推广应用力度,扩大无机非金属新材料产业规模。(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7.改进技术装备。发挥我省在水泥、玻璃以及部分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及设备集成上的优势,开展协同攻关,提高装备系统控制精度、智能化水平、生产工艺稳定性和配套能力,开展基于互联网的设备运行远程服务,巩固提高市场占有率。针对细分市场,加快推进产品品种规格系列化、生产过程柔性化,更好满足差异化需求。(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三)促进降本增效。
1.绿色智能发展。大力推广粉磨节能技术、玻璃熔窑全氧高效燃烧、余热利用技术、陶瓷原料干法制粉和薄型烧制等技术。有条件的市要加大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污泥的推进力度。推广无铬耐火材料。严格限制平板玻璃企业使用高硫石油焦燃料。鼓励整合玻璃用石英砂资源,提高石英砂尾矿、尾砂、水泥熟料矿山和砂石骨料尾矿、废石等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推进生产过程的智能化改造,大力开展“机器换人”,加强对产品质量、污染物排放、能耗等关键参数的可视化管理,提高质量效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各市人民政府)
2.支持企业创新。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智能制造、新材料开发、产品深加工等转型升级改造。支持企业加快推进高性能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和矿物功能材料的产业化,着力提高关键材料保障能力,更好满足下游产业需求。根据国家发布的建材工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对建材工业节能减排、产品升级换代、提升质量效益等项目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鼓励建材企业与水利、交通、市政、电力等领域设计研究机构合作成立研发机构或企业,引导建材企业通过PPP等方式参与城市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等项目建设,加快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3.实施品牌战略。发挥优势企业的主导作用,以品牌、管理和营销网络为纽带,促进业态和商业模式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深化“互联网+”在产品设计、制造、销售、管理、服务等环节的应用,打造电子商务平台和专业物流网络配送体系。加强品牌培育、宣传与推介,加快自主品牌建设,提升知名度和美誉度。(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
4.开展产能合作。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有意愿的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水泥、玻璃、墙材等建材项目,输出设备、技术和品牌,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实现互利共赢。积极开展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培训,搭建具有针对性的服务平台,指导企业进行商标保护维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产业政策。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贯彻行业准入和规范条件,引导企业自觉依法依规生产。落实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修订完善地方推广使用绿色建材的政策及标准,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构建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工作体系。加强标准化建设,鼓励建材企业积极参与国家和行业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引导建材企业采用先进标准组织生产。(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
(二)降低企业成本。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降低企业用工、税费、财务等负担和成本,扩大水泥、玻璃等生产企业与发电企业的电力直接交易规模,推动玻璃、陶瓷等生产企业开展大用户直供气试点,实行大用户直供气的用气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确保价格有所降低。(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安徽银监局)
(三)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宣传并落实水泥、新型墙材等方面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建材企业节能减排。积极争取国家相关专项资金、基金支持我省建材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升级。充分利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及创新型省份、企业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引导支持建材企业升级改造、技术创新和绿色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四)加大金融支持。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以及有前景、有效益的建材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违规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的企业停止贷款。通过提供并购贷款、并购票据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建材企业并购重组。鼓励安徽产业发展基金按照市场化经营的原则支持建材企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建材企业通过“税融通”方式融资,对符合条件的建材企业上市(挂牌)给予奖励,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建材企业融资发展。(责任单位: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投资集团、省信用担保集团)
(五)严格执法监督。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尽快完善并公开全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建设项目库,会同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依规开展项目清理,对国发〔2013〕41号文件印发后核准备案、点火投产的项目,要逐条注明具体情况;对隐瞒信息或违规建设的项目,一经举报并查证属实,将予以公告,并追究相关责任。水泥、玻璃等建材企业应依法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主动披露环保相关信息。建材企业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应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节能工作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水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反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行为。对水泥行业实行基于能耗限额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大建材产品抽检力度,对不合格产品依法查处并予以通报;对无证生产水泥的,依法责令停产、处罚并向社会公告。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材企业,及时公布建材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建筑领域建材质量的监管力度,加强建筑企业、监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合力推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转型升级、降本增效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组织落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市、县的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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