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微信登录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资讯中心>宏观>资讯详情

海关总署进一步加强对外投资管理和服务

更新日期: 2017年11月11日 来源: 海关总署 【字体: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对外投资管理和服务,海关总署增列了海关监管方式代码2210,简称“对外投资”。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投资管理和服务,海关总署增列了海关监管方式代码2210,简称“对外投资”(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1号)。

    公告要求,境内企业以实物作为股权、债权对外投资时,出口设备和物资应申报“对外投资”监管方式。

    “对外投资”监管方式同样适用于境内企业向其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和机构(包括代表处、办事处和项目部等)出口的设备、物资,以及其他因对外投资活动而带动的出口。

    此外,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10(—般贸易)的适用范围不再包括境内企业对外投资以实物带出的设备、物资。

    “对外投资”监管方式已于9月1日正式实施,请各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1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为促进对外投资,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业务管理,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2210,简称“对外投资”,适用于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以实物投资出口的设备、物资。

    二、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10(一般贸易)的适用范围不再包括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以实物投资带出的设备、物资。

    上述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9月4日

数字水泥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数字水泥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数字水泥网”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数字水泥网”。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来电或来函联系。

相关文章
  • 暂无资料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