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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家混凝土企业执行统一价格达成垄断协议,受山西市监局处罚

更新日期: 2019年10月12日 来源: 山西省市场监管总局 【字体:
摘要: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永济市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处罚决定书》显示,永济市鑫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永济市宝宝混凝土有限公司、永济市毅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永济市晋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永济市三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于2018年10月31日共同签订《商品混凝土调价告知单》,约定于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统一约定的价格,5家企业均加盖公章,达成了垄断协议,但鉴于该垄断协议尚未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当事人在调查期间,能够及时认识到垄断行为的危害性,积极配合,主动整改,且生产规模较小影响力有限等情节,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永济市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处罚决定书》显示,永济市鑫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永济市宝宝混凝土有限公司、永济市毅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永济市晋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永济市三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于2018年10月31日共同签订《商品混凝土调价告知单》,约定于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统一约定的价格,5家企业均加盖公章,达成了垄断协议,但鉴于该垄断协议尚未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当事人在调查期间,能够及时认识到垄断行为的危害性,积极配合,主动整改,且生产规模较小影响力有限等情节,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价监字﹝2019﹞7号)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价监字﹝2019﹞8号)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价监字﹝2019﹞9号)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价监字﹝2019﹞10号)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价监字﹝201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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