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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专项整治生态环境领域“一刀切”行为

更新日期: 2020年04月13日 来源: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字体:
摘要:自4月1日起至年底,在全省开展专项工作,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严防和治理生态环境领域“一刀切”问题。

为贯彻落实“三创四建”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制发《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严禁“一刀切”行为专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自4月1日起至年底,在全省开展专项工作,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严防和治理生态环境领域“一刀切”问题。

  《工作方案》确定了十项重点任务并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坚决反对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漠视群众利益行为,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在优先支持、优先保障方面,河北省确定了三项重点任务。分别为:优先保障民生和疫情防控领域复工生产,将涉及重大民生、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医疗卫生建设项目等,列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全力予以服务保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项目正常建设。优化环境准入审批流程,对民生类、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10大类30小类行业项目,实行豁免审批;对畜牧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等17大类44小类行业,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完善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制度,动态更新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对纳入正面清单的项目和企业,切实做到有需要有服务,无需要不打扰,在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齐全并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予以优先保障。
  在差异化管控、分类施治方面,河北省确定了五项重点任务。稳妥有序推进清洁取暖和燃煤锅炉淘汰,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推进清洁取暖,保障群众温暖过冬;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原则,推进风电、光热能等多种清洁能源供给取暖方式;坚持“一炉一策”,推进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不搞“一刀切”式淘汰。合理安排机动车禁行限行,除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得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对满足环境监管要求的营运车辆,在路检路查、入户抽查时原则上不进行监督抽测,优先办理进入市、县城主城区通行证。分类开展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聚集区治理,对未达到生态环保要求的,实施“一园一策”“一厂一策”整改措施,不得采取一律停产的整治方式;对地方特色产业聚集区,结合实际实行分类施策,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对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问题突出的企业和具体问题,坚持“一事一办”,严禁简单扩大停产整治范围。规范整治“散乱污”企业,严格科学界定“散乱污”企业,坚持分类施策,对能耗低、污染小、科技含量高的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加强规范改造、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相关手续或无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无望的,坚决依法关停取缔,严禁“以罚代管”“以停代治”。实行重污染天气差异化应急减排,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行“一厂一策”。分行业开展绩效等级评定工作,按照绩效评定结果,制定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严禁擅自延长预警时间、提高预警级别和扩大预警范围。
  在依法监管、规范管理方面,《工作方案》确定了两项重点任务。分别为:依法实施施工场地扬尘管控,严格落实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规范扬尘防治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得要求全面停工停产,只对产生污染的土石方作业、建筑物拆除、喷涂粉刷等工序启动应急响应,其他工序可正常施工作业。依法依规开展督察执法,坚持依法治污,严禁借督察、执法等名义,采取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的做法;严禁对企业“一停了之”“以停代治”,甚至“常停久治”“久治不验”。创新执法手段,充分利用遥感、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减少对企业的打扰,及时提醒企业正常运行治污设施。对偷排偷放、恶意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涉疫情医疗废物、医疗废水,侵害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环境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专项工作将分三阶段进行,全面推进阶段为4月1日至9月30日,各市对照工作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省大气办牵头组成帮扶组,分组、分行业开展专项帮扶指导。
  “回头看”阶段为10月1日至12月15日,查纠存在问题,督办整改销号,对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突出问题,建立问题清单。河北省大气办对各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实地督查和明察暗访,对重点案例予以通报,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实施约谈问责。
  总结提高阶段为12月1日至12月25日,各地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持续扩大专项工作成果,为全面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和机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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