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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伪迁建水泥项目将挑战产能置换新政

更新日期: 2020年12月16日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字体:
摘要:建议国家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关于迁建项目的具体要求,建议迁建项目应该是同一实际控制人,跨区应该取得上一级政府部门发展规划调整文件,同时严禁“跨省迁建”,原则不支持跨市迁建,如须涉及跨市迁建项目要取得至少省级及以上政府整体规划文件才能进行,否则均需要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12月16日,为深入推进水泥玻璃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的指导各地开展产能置换,巩固化解过剩产能成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现行的《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进行修订,形成了《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

《置换新政》修订稿,对原有办法进一步从严要求,位于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实施产能置换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比例为 2:1;位于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比例分别为 1.5:1 。意图通过提高了原有置换比例,增加了新建置换项目门槛和成本,实现水泥减量化健康发展。

近期评论员观察到,部分省份政府公告频繁出现包括“异地搬迁”、“减量搬迁”等水泥公告项目,部分项目甚至出现不同企业实体,异地迁建(1:1)等方式,避开了制定“置换方案”,从而严重挑战通过提高置换比例实现水泥减量化发展这一重要措施。

《置换新政》对于不需要《置换方案》的关于迁建说法是,确因当地发展规划调整,导致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生产装置迁建的,企业搬迁又未享受退出产能的资金奖补和政策支持的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应公示、公告项目迁建情况,接受监督。目前《置换新政》还处于征求社会意见阶段,显然关于迁建项目的核心前提是因当地发展规划调整,《置换新政》并没有明确 “跨区域”迁建是否被允许,的确存在“漏洞”可钻,县级规划调整是否可以跨县迁建?市级规划调整是否可以跨市迁建?这就存在着省内指标可以1:1流动的风险。导致置换比例再高,本应该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的项目均通过迁建路径进行规避。导致水泥行业“去产能”,实现减量发展的方向面临挑战。

因此,建议国家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关于迁建项目的具体要求,建议迁建项目应该是同一实际控制人,跨区应该取得上一级政府部门发展规划调整文件,同时严禁“跨省迁建”,原则不支持跨市迁建,如须涉及跨市迁建项目要取得至少省级及以上政府整体规划文件才能进行,否则均需要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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