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两部门印发《四川省水泥行业常态化错峰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生态环境联合印发《四川省水泥行业常态化错峰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称,为进一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落实水泥行业错峰生产要求,促进水泥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经济和信息化厅和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水泥行业常态化错峰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对水泥行业错峰时间、差异化管控等内容做了明确要求。
细则明确差异化错峰生产分为超低排放差异化、能效水平差异化、特种水泥差异化、协同处置差异化、资源综合利用差异化、窑线置换差异化,并明确可减免错峰生产天数:
超低排放差异化错峰生产
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为A级的水泥熟料生产线,认定通过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12 天。
能效水平差异化错峰生产
达到能效标杆水平的水泥熟料生产线,认定通过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12天。
特种水泥差异化错峰生产
特种水泥产量占比50%及以上的熟料生产线(认定当月前12个月数据),认定通过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 50%。
协同处置差异化错峰生产
(一)协同处置城市生活污泥生产线。
1.认定当月前12个月(正常生产日)内,日均处理城市生活污泥量(运输进厂过磅污泥)小于日实际熟料产量4%的,认定通过后正常执行错峰生产;
2.认定当月前12个月(正常生产日)内,日均处理城市生活污泥量高于4%(含)低于8%的,认定通过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10%;
3.认定当月前 12个月(正常生产日)内,日均处理城市生活污泥量高于8%(含)低于10%的,认定通过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20%;
4.认定当月前12个月(正常生产日)内,日均处理城市生活污泥量高于10%(含)的,认定通过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30%。
(二)协同处置危废生产线。
1.认定当月前12个月(正常生产日)内,日均处置危废实物量低于日实际熟料产量1%的,认定通过后正常执行错峰生产;
2.认定当月前12个月(正常生产日)内,日均处置危废实物量高于1%(含)低于3%的,认定通过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30%;
3.认定当月前12个月(正常生产日)内,日均处置危废实物量高于3%(含)低于6%的,认定通过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50%。
(三)协同处置电石渣生产线(以电石渣为主要原料,占比超过60%),认定通过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50%。
资源综合利用差异化错峰生产
(一)认定当月前12个月(正常生产日)内,同一生产线日均磷石膏掺入比例高于水泥产量5%(含)的,认定通过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5天。
(二)认定当月前12个月(正常生产日)内,日均锂渣在生料中掺入比例高于2%(含)的,认定通过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5天。
窑线置换差异化错峰生产
同一水泥生产厂区内的不同生产线可以进行错峰生产置换;不同水泥生产企业之间错峰生产置换仅限于同一市(州)内;不同窑型生产线和熟料交易量置换,按照实际产量进行折算。被置换生产线错峰生产任务外的超停天数可用于置换。
细则还明确,超低排放、能效水平、特种水泥、协同处置、资源综合利用五类差异化错峰生产不能叠加享受。重污染天气绩效评级在B级及以下的水泥熟料生产线不得享受差异化错峰生产。
申请本年度差异化错峰优惠政策的须完成上年度错峰任务。本年度有环境违法违规记录或纳入环保督察问题清单的企业不得享受下一年度错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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