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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发布

更新日期: 2024年10月28日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字体:
摘要:到2025年底前,力争全区50%以上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区内国有企业集团基本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到2028年底前,全区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基本完成改造;长期停产水泥企业复产前应纳入改造计划并按时限完成。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实施钢铁、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

通知中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中明确了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目标:

到2025年底前,力争全区50%以上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区内国有企业集团基本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

到2028年底前,全区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基本完成改造;长期停产水泥企业复产前应纳入改造计划并按时限完成。

关于推进实施钢铁、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通知

宁环规发〔2024〕10号

各地级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宁政发〔2024〕17号)部署,全面落实《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的通知》(环大气〔2024〕5号)等要求,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结合全区实际情况,现就我区钢铁、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一、扎实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各地要认真对标国家、自治区钢铁、水泥、焦化行业标准、规范和治理要求,对标区内外行业先进企业治理经验,规范化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一)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被列入“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各地要根据《自治区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宁环发〔2019〕73号)要求,把握好节奏和力度,加快推进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全区所有长流程钢铁企业全面改造升级,基本落实《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指导企业严格开展评估监测,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

(二)有序推进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家及自治区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附件1、2)要求,结合实际将改造任务细化落实到每个企业、具体项目,按照计划完成时间,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采取差异化环境管理政策,推动行业整体转型升级。企业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选择技术路线,全面提升水泥、焦化行业全工序、全流程大气污染治理水平,力求做到企业领导真重视、资金真投入、实施真工程,确保2028年底前按计划高质量完成改造任务和评估监测及公示工作。

(三)加强重点行业治理监督管理。企业达标排放是法定责任,超低排放是激励导向。各地要做好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对超标排放企业、未按证排污企业依法依规处罚,对偷排偷放、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水泥、焦化企业,建立动态管理台账,组织“双随机”检查,依托远程监控等开展非现场监管;对不能稳定实现超低排放的,及时调整出动态管理名单,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

二、落实支持政策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加大项目支持力度。将钢铁、水泥、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纳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库争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给予适当补助。鼓励银行机构给予企业信贷支持用于超低排放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领域。

(三)实行差异化环保管理。充分发挥标杆企业引领示范作用,对于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公示的企业,可以开展A级绩效评级工作;完成A级绩效评定的,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豁免名单、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未按时限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依法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三、强化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等组织实施水泥、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生态环境部门建立钢铁、水泥、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管理台账。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地市、宁东基地细化本地钢铁、水泥、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确定年度重点改造项目,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完成时间。

(二)强化企业责任。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任务。企业要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健全内部环保考核管理机制,实现治理设施长期连续稳定运行。在环保治理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严格评估监测。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严格按照指标要求和相关技术文件开展评估监测。企业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将评估监测报告报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并根据要求开展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鼓励行业协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宣传推广地方和企业的经验做法,营造有利于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2.宁夏回族自治区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4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推动实施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不含矿山)和独立粉磨站(含生产特种水泥、协同处置固废的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前,力争全区50%以上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区内国有企业集团基本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到2028年底前,全区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基本完成改造;长期停产水泥企业复产前应纳入改造计划并按时限完成。

二、指标要求

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是指所有生产环节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及运输过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生产环节包括矿山开采及输送、破碎、粉磨、配料、熟料煅烧、烘干、协同处置等,以及物料产品储存运输。控制指标和措施要求如下。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其他有组织排放具体指标要求见附件1-1,氨等表中未作规定的按自治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1995-2024)标准执行。达到超低排放的水泥企业每月生产时间至少95%以上时段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满足上述要求。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源,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控制设施。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正常运行,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整洁无积尘。具体要求见附件1-2。

(三)清洁运输要求。进出企业的原燃料采用铁路、水路、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通廊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企业,汽车运输部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产品运输优先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汽车运输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厂内使用新能源运输车辆(2025年底前可采用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无对应产品的满足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2025年底前可采用国三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监测监控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应通过全面加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等方式自证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包括以下措施: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增加氨污染因子自动监测;主要生产装备和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重点环节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全厂环境管控平台,记录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相关监测监控和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清洁运输情况;自动监测、DCS系统等数据至少保存五年以上,高清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具体要求见附件1-3、1-4。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政策,坚决遏制违规新增产能。推进新改扩建(含搬迁)水泥项目按超低排放水平建设。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通过综合手段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发挥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物耗、水耗等标准作用,引导能耗高、排放强度大的低效产能有序退出。列入淘汰退出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二)有序实施超低排放。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技术。强化源头控制,水泥窑配备低氮燃烧器,采用分级燃烧及其他分解炉含氧量精细化管控等低氮燃烧技术,窑尾废气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组合脱硝技术。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脱硝氨水消耗量小于3.5kg/t熟料(基于20%的氨水浓度折算)。除尘采用袋式、电袋复合式等高效除尘技术。

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无组织排放控制采用密闭、封闭等有效治理措施。鼓励采用机械化料场、筒仓、圆库等物料储存方式,产尘点按照“应收尽收”原则合理配置废气收集设施,优化收集风量。优化工艺流程,减少转运环节,降低物料落差,缩短运输距离;破碎机、磨机喂料装置采用密闭或封闭防尘措施。推进水泥企业矿山生态修复和绿色矿山建设。

加强清洁运输改造,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运输,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新建或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打通与主干线连接等方式,有效增加铁路运力;对短距离和厂内运输物料的,优先采用封闭式的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通廊或新能源车辆等方式运输。企业应配备专职人员加强运输管理,建设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建立进出厂运输车辆、厂内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台账。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5。

(三)统筹推进减污降碳。鼓励企业在超低排放改造时统筹开展减污降碳和清洁生产改造,积极探索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工艺技术。推动非碳酸盐原料替代,在保障水泥产品质量前提下,提高废渣资源替代石灰石比重,全面降低水泥生产过程中二氧化碳排放;提高矿渣、粉煤灰工业废物掺加比例,降低熟料系数。提高水泥产品质量和应用水平,促进水泥减量化使用。积极推进燃料替代,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弃物等替代煤炭;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鼓励使用天然气、电、净化后煤气等清洁能源。严格执行水泥行业能源消耗限额要求,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设备,分类有序实施更新改造。加快推广低阻旋风预热器、高效烧成、高效篦冷机、高效节能粉磨等节能技术装备。

(四)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加强环保设施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重点环保设备设施部门监管职责,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与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联动,合力推动企业提升环保设备设施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企业环保管理机构。建立企业环保设施检修与维护、环境监测、环保监督与考核、环保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准确、完整记录环境管理台账,如实反应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加强超低排放运行管理。确保水泥熟料生产与脱硝系统同步运行,做好脱硝剂采购记录、消耗量日常检查记录和喷枪维护记录。采取合理控制脱硝剂用量,优化反应温度、反应区间和停留时间等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定期检查无组织排放设施运行情况,可通过智能化、数字化建设,实现无组织排放精准管控。采取彻底拆除、切断、物理隔离等方式取缔烟气旁路,确因安全生产需要保留的,在非紧急情况下关闭并铅封,通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鼓励在旁路设置感应式阀门,将阀门开启状态、开度等信号接入中控系统,并保存历史记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详见附件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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