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资讯中心>行业

国税总局近日对企业应税所得率做出新规定

更新日期: 2007年09月19日 作者: 张艺 王宇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字体:

    北京9月17日电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企业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中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以下标准执行:农、林、牧、渔业3%至10%;制造业5%至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至15%;交通运输业7%至15%;建筑业8%至20%;饮食业8%至25%;娱乐业15%至30%;其他行业10%至30%。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后的企业应税所得率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表》同时废止。

更多
数字水泥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数字水泥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数字水泥网”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数字水泥网”。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来电或来函联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