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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实行水泥错峰生产有关要求的通知

更新日期: 2014年09月28日 来源: 工信部 【字体:

 

    冬季是新疆地区采暖季节,也是水泥使用淡季。此时若继续生产水泥熟料,水泥窑炉和采暖锅炉排污势必叠加,加重大气污染。
 
    为减轻冬季大气污染,促进化解当地水泥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引导水泥行业强化供给侧管理,鼓励水泥企业推进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尽快全面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实行水泥错峰生产有关要求的通知》。通知要求:
 
    一、水泥熟料生产和采暖期错峰进行。所有生产水泥熟料的企业(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熟料企业除外),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全部停窑,停止熟料煅烧。
 
    二、严格落实水泥行业新标准。各水泥企业加快水泥熟料生产线脱硝设施建设,确保达标排放。脱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不能达标排放,不能严格按照《水泥熟料生产线脱硝设施运行管理减排台账范例》制作减排台账的企业,错峰期结束后也不得恢复生产,直至实现达标排放,满足有关环保要求。
 
    三、加强熟料储存管理。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或水泥粉磨站必须完善生产工艺,严格熟料储存管理,不允许露天堆放熟料,防止熟料露天储存造成二次污染。
 
    四、停窑期间,水泥粉磨设备可正常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熟料的不停产企业要调配、处理好本地水泥生产企业及市场需求的平衡关系。
 
    各地经信部门、环保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做好错峰停窑、熟料储存、脱硝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进行查处。行业协会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文件精神的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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