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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头股份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获国资委批复

更新日期: 2016年06月12日 来源: 金融界 【字体:

    狮头股份(600539)6月8日晚间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太原狮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头集团”)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最终确定苏州海融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融天”)与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潞安工程”)为受让方。狮头集团拟向海融天转让 2,691.27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1.70%;向潞安工程转让 2,585.73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24%。各方已签订了《关于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2016年6月8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抄送公司的《关于太原狮头集团有限公司协议转让所持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6】442号),主要内容如下:同意将太原狮头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公司2691.27万股,2585.73万股股份分别转让给苏州海融天投资有限公司和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持有。本次转让完成后,股份公司总股本不变,其中潞安工程(SS)持有2,585.73万股,占总股本的11.24%。每股转让价格应根据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上的公开交易价格合理确定。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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