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华北地区水泥企业错峰生产自律公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2日

        为贯彻落实中国水泥协会于2014年12月4日在石家庄召开的“关于晋冀鲁豫四省水泥企业展开错峰生产会议”,以及12月17日,在京召开的由国家工信部和四省两市工信委(经信委)部门主管领导参加的“泛华北地区水泥企业冬季错峰生产座谈会”的精神和要求,确保错峰生产落实到位,水泥企业运营稳定,切实减少污染排放,提高行业形象,提升行业价值,在此,我们四省两市行业协会联合发出《泛华北地区水泥企业错峰生产自律公约》,所辖范围内的水泥企业要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从维护行业利益大局出发,自觉履行《自律公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行业政策,合理善用资源,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条  提升行业价值,维护行业形象,强化自律减排,共护碧水蓝天。

 

    第三条  公约自律自愿,过程监督考核,和谐有序经营,实现多赢共进。错峰生产是协会的《行业自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自律守则

 

    第四条  四省两市范围内所有旋窑企业不论大小、企业性质、隶属关系,均有维护行业有序发展、维系良好市场环境、减少污染改善环境的义务和责任,都必须履行错峰生产的自律公约。

 

    第五条 根据中国水泥协会 “泛华北地区水泥企业错峰生产座谈会”会议精神,四省两市行业协会要根据各地情况,在冬季采暖期前,制订和落实停窑错峰生产计划,并通过各省市的《自律公约》,加强监督和检查。

 

    2014年泛华北地区水泥企业错峰生产停窑计划是:

 

    1、山东省自2015年1月15日至2月28日停窑;

 

    2、河北省自2015年1月15日起,除唐山市企业停窑至2月28日,其他地区企业停窑至3月15日;

 

    3、山西省自2015年1月15日起,除晋东南地区企业停窑至2月28日,其余地区企业一律停窑至3月15日;

 

    4、河南省自2015年1月20日至3月5日停止煅烧熟料;

 

    5、北京市自2015年1月15日至3月15日停窑;

 

    6、天津市自2015年1月15日至3月15日停窑。

 

    第六条  停窑期间,各水泥企业要利用原有库存生产水泥,确保冬季市场需求,确保重点工程合同履约。但不得在冬季水泥市场进行低价倾销,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停窑期间,企业要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设备检修,技术培训工作。利用停窑期限,使企业节能减排水平提升,员工综合素质提升。

 

    第八条  停窑期间,企业要维护职业合法权益,开展丰富多彩的职工文体活动,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第三章  公约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由各省市协会牵头,企业派员成立自律公约管理委员会,负责自律公约方案的制定、实施的评价与违约的处理。

 

    第十条  各省市协会的公约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跨省、跨区域的错峰生产公约实施的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停窑期间,公约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企业执行公约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通报。

 

    第十二条  各企业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上报自律公约委员会,经讨论同意后,调整措施。否则,视为违约。

 

    已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的生产线可视为特殊情况;

 

    对正在履行重点工程建设供货合同的企业,在履约合同完成后,必须顺延补上同等停窑期限。

 

    第十三条  在冬季停窑自律活动结束后,各省市协会要总结自律公约执行后的成果和经验,提出完善工作的建议和措施,以书面材料上报工信部和中国水泥协会。

 

第四章  违约和违约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不履约和违约的企业,由公约管理委员会认定后,行业协会将情况上报省市工信委、环保厅等主管部门,并通过行业媒体,以不参与公约或违约企业名单,进行公开曝光。

 

    第十五条  对不履约企业,建议由省市经信主管部门约谈企业主要领导,建议取消水泥企业准入名单、生产许可证核准或年审。

 

    第十六条  对于不履约或违约的企业,根据停窑期间生产熟料总量,建议环保部门加大污染物排放收费处罚力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市协会根据本公约精神,制定本省市错峰生产行业自律公约,经自愿加入公约的企业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八条  所有成员企业都有维护自律公约、提出合理化建议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公约内容的完善、修订须经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由全体成员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条  协会接受企业赞助费,用于公约管理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活动经费专款专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查。

 

    第二十一条  本自律公约由中国水泥协会和四省两市协会负责解释。

 

 

 

 

 

山东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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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北京水泥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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