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邻是如何垃圾处理选址的?

来源: 来源: 固废家园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8日


  在国内固废处理及焚烧选址容易引争议,围绕垃圾焚烧选址又引发“主烧派”与“反烧派”的争论。那么,家园要问了,邻国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进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时,面临了哪些邻避问题,又是如何避免的?

韩国

  韩国很早就发现,在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上,邻避心理是其选址和建设面临最困难的问题。因此,1997年,韩国立法研究所会同韩国环保部共同研究发布了著名的《促进区域性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法》,并经多次修订。

  韩国通过立法在选址问题及程序上确定了以下主要内容:

  一、垃圾处理主管部门公布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计划和符合标准的备选场址方案;

  二、由设施服务区域内居民组成选址委员会(按相关总统令操作);

  三、选址委员会选择专业机构对备选场址的适应性进行论证筛选;

  四、选址委员会监督选址论证的工作,并对过程和结果进行公开;

  五、若选址委员会确定的场址距离相邻区域边界距离在两公里以内,需事先获得相邻区域政府的意见;若未能与相邻区域政府达成一致,需向国家环境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调解;

  六、垃圾处理主管部门对选址论证会确定的选址位置和图纸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个月;

  七、任何工业区、居住区均需配套建设垃圾收集转运或处理设施,设施用地不得挪为他用。

  八、在征地和环境补偿上,确定了由设施所在地区的居民代表、议会成员、以及政府与居民共同推举的专家组成“居民支持顾问团”,由顾问团选择专业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调查,确定处理设施的“直接环境影响范围”和“间接环境影响范围”。

  九、对“直接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可要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机构,按照相关法令的要求,购买其土地;购买后的土地,应配套建设服务于居民的便利设施、公益设施或绿化带。

  十、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机构,要求成立“居民支持基金”,对直接和间接环境影响范围内的居民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根据影响的大小而不同。若顾问团要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机构可允许由“支持顾问团”推荐的居民监督者对垃圾运入和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监督者应该是顾问团推荐的,且在认定的环境影响区域内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居民。

日本

  日本解决邻避问题的办法是各区自行处理。这也是为什么日本国土面积虽小却有成千上万个处理设施,其实都是各区各县博弈后的最终结果。

  以东京为例,东京共有24个区,有23个小型垃圾焚烧厂,没有垃圾焚烧厂的区域是因为其焚烧设施到达使用年限而关闭。

  小型处理设施要达到环保排放要求,必然要增加很高的环保建设投资和运行成本,因此,日本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成本要比中国高得多。

  当然,日本也开始逐步改变,近几年,新的大型处理设施开始在日本建设,小型的处理设施开始关闭。这就是为什么日本的处理设施在大量减少,而处理规模却几乎没有变化的原因。

香港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的生活垃圾主要依靠3个超大型的海边卫生填埋场进行填埋,趋于土地和环境的压力,香港环保署非常迫切地想利用可持续发展的手段解决垃圾处理问题。

  2002年,香港开始垃圾处理技术的选择工作,在全球范围内收到59份本地及海外意向书,并由环保组织、学术团体和专业技术团体推选出环境咨询小组开展工作,2009年环境咨询小组确定通过以垃圾焚烧发电为核心的技术方案。

  设施选址的过程也是十分漫长的,选址工作委托国际专业机构完成,首先对香港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进行分析,确定21个可以考虑的选址,然后进一步筛选出8个可行的选址,最后提供石鼓岛附近的人工岛和新界西垃圾填埋场两个备选厂址,其中石鼓岛附近的人工岛作为首选方案。

  这一选址方案已经征求过香港立法会、环境咨询委员会、屯门区议会及离岛区议会多个部门的意见,目前正在环境评价阶段,预计项目2018年以后方能建成运行。

    垃圾处理设施是城市最重要的市政设施之一,是基本城市功能的保障,也是居民能够在城市安心生活和工作的基础,理应得到每个人的理解和支持。


  垃圾焚烧处理方式是目前国内外应用最成熟的技术,能够有效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但要保证其安全规范运行,还需要严格的监管。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是挑战极大的任务,需要大量公开、公正、透明、专业的工作,集中体现了地方政府行政水平的高低。

  当前,家园觉得我们不应该再简单地将垃圾处理设施选址的讨论,再拉回到“主烧派”与“反烧派”的斗争;而是要围绕如何加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运行监管、如何构建更公平的选址机制,多提意见、多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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