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云南省“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具体目标、重点、进度和政策措施。《通知》中说,“到2010年,全省完成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不少于1064万吨。具体为:2007年453万吨,2008年411万吨,2009年不少于139万吨,2010年不少于61万吨”。所确定的到2010年全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1064万吨的目标,大大超过国家下达的700万吨的任务指标。
云南省现有水泥企业272家,年生产能力6209万吨,企业平均年生产规模22.8万吨,年生产规模小于20万吨的企业数占全部水泥生产企业的65.4%.全省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能力2008万吨;立窑水泥熟料生产能力2227万吨;湿法窑水泥熟料生产能力312万吨,分别占全省水泥熟料生产能力的43.1%、47.8%和6.7%.据调查,全省水泥熟料生产平均煤耗140千克标煤/吨,水泥生产平均电耗110千瓦时/吨,煤耗和电耗分别占全社会的11%和4.98%.全行业经营粗放,生产集中程度低,资源和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等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国家下达的能源消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约束性指标,省经委在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对全省水泥行业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了水泥企业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具体意见。
为做好此项工作,云南省提出在“十一五”期间,分5个时间段,重点淘汰无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立窑、违规新建(包括恢复重建)的立窑、干法中空窑、湿法窑、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承诺淘汰的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企业的水泥生产能力及部分县(市、区)的全部立窑。同时,省政府委托省经委与各州市人民政府签订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责任书的监督检查,确保全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目标的实现。
在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工作中,云南省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一是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的领导,妥善安置被关闭或淘汰企业的职工,有财力的地区要适当给予补贴。二是涉及关闭或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企业,经审核同意后,可改建为粉磨站,有条件的可优先作为新建水泥项目的“业主”。三是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淘汰目标的地区,不予核准新建项目。四是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共同配合做好工作,对在规定时限内,未按要求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实行差别电价3个月后,仍未淘汰的企业,电力部门要依法停电,税务部门要取消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质监部门不予换发新一轮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收回排污许可证。五是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在核准新建项目时,项目业主或有关当地政府必须承诺淘汰不低于项目新增产能30%的当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否则不予核准新建水泥项目。六是省级财政安排使用的有关专项资金,要优先安排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转产的项目。
来源:中国建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