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等文件精神,有序化解过剩产能,促进贵州水泥工业平稳健康发展,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根据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建设部分水泥项目的公告》(黔经信原材料﹝2017﹞33号),贵州省决定停止建设贵州毕节江天水泥有限公司日产32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二期技改项目等5个已取得国家公告认定或已明确处理意见的项目,对于停止建设的5个项目在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贵州省水泥行业在建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公告》中涉及的产能置换指标,现予以收回,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文件要求,用于解决省内部分已建成项目的遗留问题。
予以收回的部分停建水泥项目产能置换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