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6月1日起全省水泥行业阶段性停窑5个月

来源: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9日

 

    日前消息,河南省发布《关于征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四大作战计划意见建议的通知》,其中,《河南省2018年工业企业绿色升级作战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中提出,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要求水泥行业(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粉磨工序和承担协同处置城市垃圾的生产线)实施全年错峰生产,按照“开两停一”原则,共分四个时段实施停产,即6月1日至30日、9月1日至30日、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承担危险废物处置的生产线12月停产)、3月1日至3月31日。

    计划还指出,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水泥企业,当年给予错峰生产豁免政策激励。对承担居民供暖的生产线,12月1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间,可免于错峰生产,但在采暖期结束后,即3月16日至5月31日期间,实施停产。

关于征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四大作战计划意见建议的通知

各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辖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办公室:

为全面深入推进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攻坚办”)起草制定了《河南省2018年结构调整优化作战计划》《河南省2018年工业企业绿色升级作战计划》《河南省2018年机动车整治提标作战方案》《河南省2018年城乡扬尘清洁作战方案》。根据省攻坚办领导指示,现征求你们意见建议。请你们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5月9日17:00前,将意见建议以电子版形式反馈省攻坚办。

联系人:郭  翔  朱全超   联系电话:66309588

邮箱:dqczhz@163.com(密码:66309192)

附件:1.河南省2018年结构调整优化作战计划

2.河南省2018年工业企业绿色升级作战计划

3.河南省2018年机动车整治提标作战方案

4.河南省2018年城乡扬尘清洁作战方案

 

2018年5月7日

河南省2018年结构调整优化作战计划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打好污染治理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强力推进全省能源结构、产业结构、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优化,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作战计划。

一、工作目标

强力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2018年煤炭消费总量下降3.2%;扩大城区集中供暖覆盖率,深挖供暖潜力,减少供暖盲区;推进城乡清洁能源取暖,全省城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率分别达到50%、40%、15%以上;提升能源供应保障能力,全省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达到120亿立方米;提升热电联产供热能力,全省新增供热能力5300万平方米。强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优化城市产业布局,严控“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壮大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强力推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优化,优化调整货物运输方式,大力发展货物多式联运,全面实施国六车用乙醇汽油、柴油标准,全省新增市政、通勤等作业车辆清洁能源车比重不低于75%。

二、主要任务

(一)强力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

1.积极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1)严控煤炭消费目标。严格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2号),重点加强秋冬季煤炭消费控制措施,削减煤炭消费需求,提升清洁能源比重。2018年底,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2018年煤炭消费总量下降3.2%。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统计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2)提高燃煤项目准入门槛。严禁建设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从严执行国家、省重点耗煤行业准入规定,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严格实施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设备要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严格新上耗煤项目环评审批,新建耗煤项目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3)实施煤炭减量替代。严格落实《河南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管理(暂行)办法》,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以及洛阳、平顶山、三门峡等3个重点城市,新上非电行业耗煤项目新增燃料煤总量实行1.5倍减量替代;上一年度空气质量排序后三位的地区,本年度新上非电行业耗煤项目新增燃料煤项目实行2倍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项目以外,全省不再核准“十三五”期间新投产的燃煤发电项目。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2. 构建全省清洁取暖体系

(1)逐步扩大城区集中供暖覆盖率。依据现有集中供暖资源和设施,在已有大型热源和集中供暖管网的区域,深入排查居民供暖需求,推动富裕供热能力向合理半径延伸,深挖供暖潜力,减少供暖盲区。同时,未发展集中供热而群众确有供暖需求的市县,要根据当地热源条件和居民实际供暖需求,鼓励优先发展热电联产为主、地源热泵、电隔膜等清洁取暖方式为辅的供暖方式。2018年10月底前,郑州、安阳、焦作、濮阳4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5%以上;新乡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0%以上;洛阳、许昌、济源3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5%以上;开封、平顶山、鹤壁、三门峡、驻马店5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65%以上;漯河、商丘、南阳3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55%以上。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2)大力推进清洁能源取暖。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外,在电力供应有保障的地区,以具备保温设施的居民住宅和办公楼、写字楼、学校、医院、商业综合体等公共建筑为重点,实施电能清洁取暖工程,加快推广地源、水源和空气源热泵技术和“空气源热泵+蓄热式电锅炉”模式,建设一批分布式电能供暖项目;在天然气管网覆盖到的区域,在供用气双方签订供用气合同的前提下,建设一批燃气锅炉房、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建设一批地热、生物质、工业余热等供暖示范项目,推广碳晶、发热电缆、电热膜、电空调等和燃气壁挂炉等分散式取暖。2018年,全省城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率分别达到50%、40%、15%。其中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和汾渭平原城市城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2018年清洁取暖率分别达到70%、50%、30%。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电力公司,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3)加强清洁型煤质量监管。依托全省现有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和配送网点体系,健全县(市)、乡(镇)、村三级配送机制,在不具备清洁取暖条件的农村地区,继续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将清洁型煤作为清洁供暖体系的有益补偿措施。在实施清洁取暖的农村地区,要加强散煤监管,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和汾渭平原城市要按照“整县整乡”推进要求,全面摸排核实,确保清洁取暖村庄燃用散煤用户低于20%。在居民囤煤高峰期,持续组织开展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清洁型煤行为。逐步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完成散煤清洁替代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8年底前,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实现散煤(含洁净型煤)清零。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质监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3. 提升多元化能源供应保障能力

(1)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和供应保障能力。在热负荷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工业集聚区、产业园区新建和改建天然气集中供热设施,鼓励新型工业、高技术企业利用天然气。深入推进城镇天然气利用工程,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不断提高县(市)、重点乡镇气化水平。鼓励天然气下乡,灵活采取管道及CNG(压缩天然气)、LNG(液化天然气)供气站等多种方式供应。2018年,全省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达到120亿立方米。采暖季期间,天然气要突出“压非保民”,优先保证民用采暖天然气供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2)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大力推进风电项目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区域建设大型风电基地,有序推进豫北、豫东等平原地区低风速平原风电项目建设,因地制宜推动分散式风电开发。积极推进在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公共设施及商业建筑屋顶和个人家庭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有序推进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统筹地热能开发利用,重点发展浅层地热能,规范发展中深层地热能。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3)提升区外来电比例。根据电力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统筹当前和长远,综合比选新疆、青海、四川等能源基地外送电力的经济性、可靠性和安全性,积极研究外电入豫通道建设方案,加快构建全省多通道、多方向输电格局。2018年,力争全年实现外电入豫450亿千瓦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

(4)开展燃煤自备电厂高效替代工程。结合电力体制改革,鼓励开展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清洁替代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支持拥有30万千瓦以下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企业积极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将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全部或部分电量转让给公用高效清洁机组代发。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电力公司,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4. 持续提升热电联产供热能力

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原则,加快现役纯凝机组采暖供热改造和背压机组发展,有序推进抽凝供热机组建设,加快供热管网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区域或建筑推进冷热电多联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建设。2018年10月底前,全省新增供热能力5300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质监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5. 有序推进建筑节能减排

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寒冷地区新建居住建筑全面执行“65%+”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执行65%节能设计标准。到2020年,新建城镇居住建筑全面执行75%节能设计标准,全省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达到50%。结合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设,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研究探索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建筑能效提升新模式。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二)强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6. 严格环境准入

各省辖市要加强规划环评,按要求完成资源利用上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编制工作。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和汾渭平原及周边城市,将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列入禁止类清单(搬迁改造升级和产能置换项目除外)。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除背压机组外不再新建燃煤发电项目,有序推进钢铁、石化、建材等向环境容量大的地区转移。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7. 优化城市产业布局

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按照城市功能分区,结合城市规划调整,对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2018年8月底前,制定规划区内冶金、建材等重污染企业搬迁计划。搬迁计划要明确城市规划区工业退城搬迁的范围、方向、时序和方式,有效解决工业围城问题。对能耗高、排放大的钢铁、水泥等企业,实施重组、转型,推动企业整体或部分重污染工序向有资源优势、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转移或退城进园,实现装备升级、产品上档、节能环保上水平;对环境影响小,能够达到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其他企业,鼓励其转型发展或就地转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以及环境风险、安全隐患突出而又无法搬迁或转型企业,实施关停。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安监局、国资委,郑州市、开封市、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人民政府

8. 严控“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

将“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作为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手段,依法依规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行动。建立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监管机制,加强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2018 年起,每年开展“回头看”,发现一起取缔一起,确保“散乱污”企业不出现“死灰复燃”,凡被各级督导检查核查发现“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的,一律实施环保问责。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工商局、质监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9. 加快壮大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

(1)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推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规模化发展,推动新能源高效低费利用的技术产业化。积极发展非粮生物液体燃料,降低纤维素酶、纤维乙醇生产成本。积极发展生物质供气供热和地热能供热,推进水平井压裂等页岩气开发核心技术研发。加快建设有利于新能源灵活并网和充分消纳的智能电网系统,积极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以可再生能源为主体的“源—网—荷—储—用”协调发展、集成互补的能源互联网。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2)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完善动力电池产业链,加快新型动力电池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推动新能源汽车整车及核心零部件跨越提升,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动力总成;加快发展便捷智能充电基础设施,完善配套设施和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3)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以提高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供给为主线,优先发展产业关联度高、市场潜力大的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加快高效节能、先进环保产品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服务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三)强力推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优化

10. 优化调整货物运输方式。鼓励发展铁路、水运等运输方式,优化发展航空、公路等运输方式,逐步提升铁路货运比例。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钢铁、焦化、氧化铝、电力、水泥等涉大宗物料运输企业根据自身运输需求和线路接轨条件可能等因素,科学合理投资建设铁路专用线。稳妥有序推进郑州、安阳等区域内钢铁、煤炭企业所辖的铁路资源优化整合,提高铁路资源利用效率,提升铁路运输服务水平,形成辐射资源腹地、服务工业园区的区域地方铁路网。加大公路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力度,深入开拓挖潜铁路货运市场,积极引导全省大宗物料以及粮油等农副产品运输“公转铁”。2018年6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制定鼓励发展铁路、水运提升铁路货运比例的相关政策和考核方案;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制定钢铁、焦化、氧化铝、电力、水泥等涉大宗物料企业铁路专用线投资建设方案;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牵头研究制定铁路资源优化整合,建设区域地方铁路网的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国资委、财政厅、郑州铁路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11. 优化设计重型车辆绕城通道。编制完成绕城路线实施方案,科学确定绕城通道路线,完善通行条件,明确国家第三阶段(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线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根据我省路网结构和实际通行量,2018年6月底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研究制定全省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重型车辆跨省、市快速通行主通道及辅助通道的路线设计方案。2018年5月底前,在现有路网结构的基础上进行优化组合,制定我省重型车辆通行引导方案并向社会公告;在京港澳、连霍、大广等高速公路运输通道的省、市界节点设立醒目标志,利用官方网站、公众号等信息平台及时发布路网优先和绕行信息,引导过境重型运输车辆优先选择主通道通行,远离城市通过。现有道路不能满足重型车辆绕城需求的省辖市,2018年6月底前编制绕城公路建设规划方案。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12. 优化货物多式联运。组织实施“多式联运+”工程,逐步完善省内铁路站与主要物流园区、集装箱中心站、重点企业的无缝衔接,进一步提高跨运输方式资源整合能力。2018年6月底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研究制定实施“多式联运+”工程实施方案和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方案。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公安厅、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省机场集团、郑州国际陆港公司,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13. 提升机动车油品质量。2018年7月1日起全省实施国六车用乙醇汽油、柴油标准。提高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标准。大力取缔非法加油站点,加快推进正规石油企业布点,合理规划,收购或租赁现有站点快速弥补市场空白。2018年底前确保建成1000个加油站(点),基本保证正规加油站点在农村偏远地区满足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持续开展“油品质量检查行动”,加强油品质量监管,持续开展“油品质量检查行动”和“重型运输车辆大气污染防治百日行动”,对各类加油站点和运输车辆的油品质量进行抽检,凡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车用乙醇汽油、柴油的货运车辆,逐一溯源加油站点,依法从严查处。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质监局,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14. 大力推广绿色城市运输装备

(1)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2018年6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公交优先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鼓励市区人口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加快BRT(快速公交)、有轨或无轨电车等大、中容量公交系统,以及公交专用道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交通分担率。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2)积极推广清洁能源运输装备、装卸设备。原则上全省新增公交车辆、市政环卫车辆全部纯电动化,并配套建设加气站、充电桩等设施。全省新增及更换的出租、市政、通勤、物流配送及港口机场等作业车辆,2018年底清洁能源车比重不低于75%。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2018年底不低于30%。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机关事务管理局、质监局、电力公司,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研究落实措施,深化治理要求,拓展治理范围,厘清工作责任,细化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进一步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

(二)严格督导检查。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结构调整优化各项任务纳入各部门督查重点,开展常态化督导检查,切实推动解决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三)严格考核问责。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及时调度通报,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分析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加强督查督办,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省环境攻坚办将结构调整优化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纳入各地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调度范围,对任务进展滞后的市县进行全省通报,并约谈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情节严重的,严格实施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政府要积极宣传我省采取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调整的主要措施,主动公布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进展、督查问题等事项。加强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满足公众知情权。

河南省2018年工业企业绿色升级作战计划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政府《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豫政办〔2018〕14号),加快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切实减少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作战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面实施涉气企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完成59家无机化学、合成树脂、烧碱等化工企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完成77家电解铝、铅、锌、铜等有色企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完成45家铁合金、钢铁企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探索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鼓励129家钢铁烧结、水泥熟料、炭素、平板玻璃、电子玻璃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完成747家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42台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火电、钢铁、建材、焦化、铸造以及集中供热等企业料场实现密闭储存。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完成185家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持续开展燃煤设施拆改,完成全省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91台工业煤气发生炉(除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外)、热风炉、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省辖市规划区内59台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

二、主要任务

(一)完成重点企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完成化工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无机化学工业。2018年10月1日起,以天然资源和工业副产物为原料生产无机酸、碱、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化学品的32家无机化学企业,全面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合成树脂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18家合成树脂企业全面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烧碱、聚氯乙烯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5家烧碱企业全面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硝酸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2家硝酸企业全面执行《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1-2010)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5)硫酸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2家硫酸企业全面执行《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完成有色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电解铝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10家电解铝企业执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铅、锌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8家铅、锌企业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铜、镍、钴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3家铜、镍、钴企业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镁、钛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2家镁、钛企业执行《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5)稀土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1家稀土企业执行《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6)钒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1家钒企业执行《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2-2011)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7)再生铜、铝、铅、锌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52家再生铜、铝、铅、锌企业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完成钢铁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铁合金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14家铁合金企业执行《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钢铁行业。继续推进钢铁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18年10月1日起,31家钢铁企业相应生产工序执行《炼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表3、《炼钢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3、《轧钢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二)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4.试点钢铁烧结工序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10月底前,鼓励7家钢铁企业试点开展烧结工序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烧结工序烟气稳定达到环保部要求(环保部拟设置钢铁行业超低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16%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

5.试点熟料水泥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10月底前,鼓励43家水泥熟料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6.试点炭素行业(铝用炭素)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10月底前,鼓励73家炭素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煅烧、焙烧工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

7.试点平板玻璃、电子玻璃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10月底前,鼓励6家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玻璃熔炉排放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

8.试点电解铝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鼓励电解铝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电解槽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2毫克/立方米。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三)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

9. 加强物料运输和生产工艺环节无组织排放治理。2018年8月底前,完成36家火电、9家钢铁、675家建材、18家有色、9家焦化等行业和42台锅炉物料运输和生产工艺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各地要对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并实施停产整治。

10. 强化料堆场无组织排放整治。2018年10月底前,36家火电、9家钢铁、675家建材、18家有色、9家焦化等行业和42台锅炉等企业料堆场无组织排放整治,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2018年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11. 完善企业含重金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开展有色金属冶炼及再生铅、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含重金属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治理工作,确保厂界无组织废气能满足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四)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12.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13. 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53家制药、35家农药、32家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65家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

(1)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LDAR管理制度及信息管理平台,健全LDAR检测规范,细化工作程序、检测方法、检测频率、泄漏浓度限值、修复要求等关键要素。重点加强对搅拌器、泵、压缩机等动密封点,以及低点倒淋、取样口、高点放空、液位计、仪表连接件等静密封点的泄露管理。

(2)强化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工艺驰放气、酸性水罐工艺尾气等含高浓度VOCs的工艺废气优先回收利用,对难以利用的,应送火炬系统,或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氧化尾气、重整催化剂再生尾气等含低浓度VOCs的工艺废气要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

(3)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拱顶罐应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需在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有机液体装卸必须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装卸过程,要采取高效油气回收措施,并配备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运输工具。

(4)加强废水系统逸散废气治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VOCs的逸散环节要采用密闭收集措施,并采取回收利用措施,难以利用的应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在生化池、沉淀池等低浓度VOCs的逸散环节要采用密闭工艺,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禁止稀释排放。

(5)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应送火炬系统处理,禁止熄灭火炬长明灯。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企业的开停车、检维修等计划性操作应在实施前向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装置排出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废气和检维修前清扫气应接入回收或净化处理装置。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14. 加强喷漆行业VOCs治理。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分等低挥发性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必须置于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要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要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VOCs综合去除率要达到70%以上。对达不到VOCs治理要求的喷漆单位或生产工序,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15. 开展生活源VOCs治理

(1)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2018年8月底前,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

(2)推进建筑装饰行业VOCs综合治理。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按照国家要求,适时实施《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16. 加强餐饮油烟排放治理

2018年6月底前,出台《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0月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油烟排放达到《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各级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档案。2018年底前,在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和汾渭平原城市开展规模以上餐饮企业在线监控试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五)强化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17. 开展城市规划区工业燃煤设施拆改

2018年9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全省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91台工业煤气发生炉(除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外)、热风炉、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逾期未完成拆改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质监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18. 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在全省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拆除和清洁能源改造范围,推进省辖市规划区内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其中,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和汾渭平原城市行政区域内基本淘汰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锅炉拆改实施逐年递减的资金奖补方式,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6万元/蒸吨资金奖补。淘汰方式主要包括拆除、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且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切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严禁用已经关停、淘汰的废旧燃煤锅炉套取奖补资金。燃煤锅炉在新改用天然气的过程中要同步实现低氮改造。确需保留的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必须实现超低排放。2018年6月1日起,全省原则上不再办理使用登记和审批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财政厅、质监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六)积极实施工业企业绿色生产

19. 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

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实现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2018年底前,完成60家规模以上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20. 推动绿色示范工厂建设

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对标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标准,建立绿色制造评价机制,争创国家绿色设计平台和典型示范联合体,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2018年底前,建设50家绿色示范工厂。对于创建成为省级以上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园区的给予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六)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21. 实施钢铁、焦化、铸造行业错峰生产。冬季采暖季,对全省钢铁企业实施限产30%以上(含轮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全省焦化企业实施延长出焦时间36小时以上;对使用煤、焦炭等为燃料的铸造企业,实施停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钢铁和焦化企业,当年给予错峰生产豁免政策激励。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22. 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冬季采暖季,全省砖瓦窑(不含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完成煤改气、煤改电且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入棚入仓的砖瓦窑、加气混凝土切块砖企业)、陶瓷(不含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耐材企业(不含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或无焙烧工艺的压制成型耐材企业),实施停产。

水泥行业(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粉磨工序和承担协同处置城市垃圾的生产线)实施全年错峰生产,按照“开两停一”原则,共分四个时段实施停产,即6月1日至30日、9月1日至30日、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承担危险废物处置的生产线12月停产)、3月1日至3月31日。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水泥企业,当年给予错峰生产豁免政策激励。对承担居民供暖的生产线,12月1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间,可免于错峰生产,但在采暖期结束后,即3月16日至5月31日期间,实施停产。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23. 加强有色、化工行业生产调控。冬季采暖季,全省电解铝、氧化铝企业实施限产30%以上;对炭素企业实施停产;对有色金属再生企业的熔铸工序限产50%以上;原料药生产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原则上全部实施停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电解铝和炭素企业,当年给予错峰生产豁免政策激励。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农业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工业企业绿色升级是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制定工作计划,加强对辖区内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协调、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在本方案所列治理项目清单基础上,持续排查完善治理清单,督促有关企业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确保全面完成本方案所列以及新排查发现的治理任务。

(二)加强调度考核。各地要定期组织现场督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力争所有治理项目尽快动工,确保按期完成任务。治理项目完工后,各地要及时开展现场核查,指导督促企业开展验收监测,确保稳定达到国家和省里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同时,按照省环境攻坚办《关于扎实推进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8〕47号)要求,每周按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环境攻坚办将对任务进展滞后的市县进行全省通报,并约谈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情节严重的,严格实施问责。

(三)严格执法监管。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逾期未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政府要积极宣传我省采取工业企业绿色升级的主要措施,主动公布工业治理项目的任务进展、督查问题等事项。加强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满足公众知情权。

河南省2018年机动车整治提标作战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打赢环境治理攻坚战决策部署,强力推进《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加强河南省机动车污染监管,全面提升机动车污染防治水平,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省机动车污染状况,特制定本作战计划。

一、工作目标

大力开展机动车整治提标行动,突出柴油车污染治理和改造,同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做好新生产机动车源头治理,强化在用车辆污染监管,持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基本消除高污染老旧柴油货车和冒黑烟非道路移动机械,大幅降低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负荷,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任务

1.突出重型柴油运输车辆治理

2018年6月底前,省环保厅修订发布《河南省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排放限值》,加严在用车排放标准;各省辖市政府发布公告,划定达不到国家第四排放阶段的重型柴油车辆禁行区。制定禁行区域道路监控抓拍系统建设方案。持续开展对外埠重型柴油车辆专项执法检查,对达不到国家第四排放阶段配备或尾气排放达不到我省排放标准限值的重型柴油车予以处罚和劝返。

2018年8月底前,省公安厅牵头完成达不到国家第四排放阶段的重型柴油运输车辆筛查工作,形成我省重型柴油货车“黑名单”,并纳入各地道路监控抓拍系统。将全省黄标车、老旧车信息录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黑名单”数据库,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开展柴油货车等高排放车辆污染治理,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安装或升级改造柴油货车尾气后处理装置,重型柴油货车全部安装颗粒物捕集器和催化还原装置,并安装实时排放监控装置,确保达标排放;各省辖市政府持续开展对重型柴油车辆专项执法检查,对尾气后处理配备达不到国家第四排放阶段要求的“假国四”“假国五”柴油货车进行登记并纳入我省“黑名单”,车辆信息上报省工信委进行生产厂家溯源;中石化河南销售公司、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完成在高速和国道沿线加油站点设立固定“加注式”尿素供应设施工作,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省环保厅牵头完成第一轮重型柴油车生产企业生产的各类车辆的环保一致性检查。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工商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2.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

2018年6月底前,经省政府授权发布公告,实施《天津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检测技术方法和排放限值》;各地政府要划定 “高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在全省范围内采取边排查边执法查处的形式,开展以工程机械和大型柴油机组为代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检查、排查,严禁污染严重“冒黑烟”的施工机械进行作业。2018年7月底前,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备案工作,2018年11月底前,初步形成非道路移动机械动态数据库,并依托信息互联功能和空间定位技术,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动态监控平台,全面掌控施工机械和车辆的位置信息、作业状况和排放情况。2018年底前,制定实施《河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检测技术方法和排放限值》,并完成对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核发张贴二维码环保标志工作,严禁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未张贴环保标志)施工机械进入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进行施工。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质监局、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3.开展新生产机动车源头治理

2018年1月1日起,河南省范围内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五(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聘请专业机构全面开展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的检查和对销售流通环节的抽查工作,严查车辆环保设施配备,对假“国五”、假“国六”机动车予以查扣,会同省工信委责令生产企业召回同类产品并予以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4.加强在用车辆污染监管

(1)全面规范社会化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运行管理。2018年,开展严厉打击环保检验机构的检测数据造假行为专项行动,依托省机动车监控平台,有效甄别和锁定超标排放车辆并纳入“黑名单”。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公安厅、质监局、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2)加强机动车遥感监测设备及网络平台建设。2018年6月底前,各省辖市要在城市主要进口、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10套以上固定尾气遥感监测设备、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2018年9月底前,各县在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1套以上固定尾气遥感监测设备、1套移动式尾气遥感监测设备,各省辖市建立网络监控平台,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对于通过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列入“黑名单”,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等,并向社会曝光。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公安厅、质监局、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5.持续推进老旧车淘汰

2018年10月底前,对城市公共服务单位的园林绿化、道路维修、工程抢险、电力检修等尾气超标排放老旧车辆进行全面整治,分类予以淘汰、更新和改造。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老旧机动车,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并通知车主立即予以淘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将全省黄标车、老旧车信息录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黑名单”数据库,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纳入缉查布控系统实施现场查处,强制淘汰。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务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6.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

2018年6月底前,完善城市机动车拥堵路段疏导方案,颁布机动车“限行、限号”方案,定期组织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及敏感区域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及敏感区域,合理组织车流疏导,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强化宣传引导,倡导“停车息匙”。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各地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深入分析本地机动车污染形势,组织制定2018年机动车整治提标详细作战计划,深化治理要求,厘清工作责任,细化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考核问责,严格执法监管。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地区本系统2018年机动车整治提标执法监管和督导检查计划,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和集中督导活动,形成严厉打击高压态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机动车监管要求,将机动车整治提标各项任务纳入督查重点,开展常态化督导检查,切实推动解决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对机动车污染提标整治工作组织不得力、措施落实不到位、推动进展缓慢的市县,实施严格问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发挥公众监督。各地要注重对机动车污染防治新政策、新举措、推进力度、工作成效等信息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主动向公众介绍机动车污染防治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实施期限。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设立“机动车污染整治提标”专栏,积极宣传我省机动车污染防治采取的主要措施,完善举报奖励及处理反馈机制,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

河南省2018年城乡扬尘清洁作战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打赢环境治理攻坚战决策部署,强力推进《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坚决打赢打好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省扬尘污染状况,特制定本作战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民动员,全域覆盖,严格工地、道路等各类扬尘污染管控,提高城市清洁标准,开展城市清洁行动,加快城市绿化建设,实行城市道路清洁“以克论净”,建立扬尘污染防控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城乡扬尘污染治理水平,确保完成全省PM10年均浓度达到103微克/立方米以下的控制目标任务。

二、工作任务

1. 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

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依据河南省清洁城市行动标准及实施细则,广泛发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区街道办、社区、居民小区等,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全城大扫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2018年县(区)以上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公安厅、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2. 严格施工扬尘污染监管

强化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将建筑、市政、拆除、公路、水利等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严格执行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网。城市拆迁工程全面落实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反馈、规范作业、综合处理“五步工作法”。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冬季采暖季,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和汾渭平原城市实施“封土行动”。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3. 强化道路扬尘污染防治

大力推进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深入推进“以克论净、深度保洁”的作业模式,在做好城市主次干道清扫保洁的同时,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慢行道、人行道、广场、游园的环境卫生保洁力度。2018年县城及县级城市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主次干道采取机械化清扫保洁的路面应达到“双10”(道路每平方米浮尘量不超过10克,地表垃圾存留时间不超过10分钟)标准。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4. 大力推进矿山综合整治

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城市建成区周边为重点,对全省露天矿山进行综合整治。2018年,对污染严重、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各地要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污染。严格控制露天矿业权审批和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各地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组织制定本地区扬尘污染防治具体作战计划。研究落实措施,深化治理要求,拓展治理范围,厘清工作责任,细化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建设施工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特别要针对当前扬尘污染严重反弹的严峻形势,认真贯彻落实5月4日全省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会议精神,全民动员,全域覆盖,加严措施,确保完成PM10环比下降15%—20%的目标任务。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年度推进方案,进一步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要于2018年5月20前将具体扬尘污染防治作战计划报省环境攻坚办。

2.强化环保督导,严格执法监管。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地区本系统2018年扬尘污染防治执法和督导检查计划,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和集中督导活动,形成严厉打击高压态势。根据《河南省2018年扬尘污染防治集中督查工作方案》要求,省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做好督导检查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本行业的督导检查计划,坚持日常检查和集中督导检查相结合,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实行台账式管理,挂账督办、跟踪问效,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做到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监管措施不落实不放过、长效机制不建立不放过。通过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督导检查活动,切实解决突出的扬尘污染问题,实现扬尘污染管控常态化、制度化。

3.严格考核问责,注重奖优罚劣。以PM10下降程度、重点工作进展、各级督查反馈问题为依据,对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实施季度、年度考核。特别是对5月份PM10环比下降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省辖市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达不到PM10环比下降15%—20%目标任务的省辖市,视情况实施通报批评、约谈和追责。对于扬尘污染严重,导致空气质量不降反升的市县,坚决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依据《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结合各省辖市月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坚持按月实行资金激励和支偿,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越大、补偿资金越多,空气质量下降越多、支偿资金越多,充分发挥经济杠杆调节作用,有效促进各级政府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扎实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4.加强宣传引导,实施全民共治。各地政府要加强对新政策、新举措、推进力度、工作成效和突出问题等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扬尘污染防治攻坚各项任务进展、督导检查情况和发现问题等事项,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依法承担扬尘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奖励及处理反馈机制,设立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基金,凝聚打好打赢扬尘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社会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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