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32.5(R)水泥若干替代方案法律风险评估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5日

随着GB175第3号修改单的发布,取消复合32.5 (R)水泥终于尘埃落定,业界为后复合32.5(R)时代进行方案演绎,周密策划,以期填补取消复合32.5(R)水泥留下的市场空白。


作者一直关注行业标准的变化,与业内人士保持交流和沟通,现就媒体报道的应对方案、产生的效果和可能面临的风险等几个问题谈些体会,与大家分享和探讨。


一、去复合32.5(R)水泥后的产品结构变化


1、虽然32.5等级水泥需求比例减少,但复合32.5(R)的刚性需求不会改变


取消复合32.5(R)水泥后,市场最直接的反应是增加42.5等级水泥的需求。而C30及以下等级占混凝土较大比例,其胶凝材料中水泥熟料系数实际在0.5以下,换言之,市场减少的32.5等级水泥被42.5强度等级水泥和掺合料所替代,而掺合料品种较多,一般遵循按需选用,就地取材的原则,因此,42.5强度等级通用水泥是以复合硅酸盐水泥形式应用于制品的。


2、多重影响,导致同强度等级32.5通用硅酸盐水泥的生产和应用受到制约


多年来,由于受资源限制、生产成本、产品性能及用户习惯等众多因素影响,掺加单一混合材32.5级的粉煤灰、火山灰、矿渣水泥产销比重较少,这造成了GB175中上述品种形同虚设;而JC/T600石灰石硅酸盐水泥标准中的产品和性能单一,实际生产与应用极少。取消复合32.5(R)水泥后,制约上述通用硅酸盐水泥品种的生产和应用条件并未改变,其替代复合32.5(R)水泥的比例不会显著增加。


3、32.5等级水泥是现场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的必然需求


对于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的农村、乡镇和其他偏僻的施工现场,C30及以下混凝土是主要制品,但在现场拌制混凝土或砂浆,由于原料来源、现场计量、均化储存和工艺水平等条件限制,配制混凝土时很难掺加掺合料,决定了对32.5水泥有着较高的依赖度。


二、复合水泥32.5(R)几种替代方案


1、以放弃部分市场为代价,不再生产32.5(含)等级以下水泥


该方案实施操作简单,但放弃市场意味着放弃产能和利润,使得生产企业以“顾客关注为焦点、用户至上”的宗旨成为谎言,也违背了以市场为导向的客观经济规律。


2、以32.5(R)等级的粉煤灰、火山灰、矿渣和石灰石硅酸盐水泥为替代方案如前所述,符合GB175和JC/T600的粉煤灰、火山灰、矿渣和石灰石硅酸盐水泥的生产和应用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按标准付诸实施的可能性较少,更何况,上述水泥品种对混合材的种类、掺量和活性均有着严格限制。或许,企业被逼无奈,借生产合规产品之名,行生产复合32.5水泥之实,成为全行业的潜规则。


3、以砌筑水泥32.5替代方案与复合32.5(R)比较,砌筑32.5的性能指标、技术要求均较低,混合材品种和掺量大大放宽,决定了其性能和用途不能等同替代复合32.5(R),这也是产业政策所不容许的。况且,GB/T3183-2017明确规定所列品种只能应用于“砌筑、抹面砂浆、垫基层混凝土”,即不能用于结构混凝土。


三、替代方案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上述三种替代方案中,第一方案以牺牲市场和利润换取法律的正当性,不应受到非议。但第二方案和第三方则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以下对照相关法律条文,就生产者、经销商、使用方和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


1、涉及的法律条文


1.1《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第四十四条: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1.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质检监〔2014〕36号 )指出:对于企业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通过发放告知书、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改正措施,消除或降低风险,并报告改正结果。对于行业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及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促进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规范和自律。对于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及时通报地方政府,推动开展区域质量整治,提升区域质量安全水平。对涉及标准问题的,及时反馈给标准化管理部门,推动完善标准体系。


2、各方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2.1、生产者、经销商和用户的法律风险


因为不易觉察、难以取证、侥幸心态等原因,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以下违规现象:替代产品所用混合材的种类、掺量和品种不符合标准要求;替代产品实则为32.5复合水泥;用砌筑水泥32.5等同替代通用硅酸盐水泥32.5等。


违规必追究,上述违规产品未投入使用时,可以采取停用、召回等措施以止损,但如果应用于工程,该如何处置?过后如何应诉?众所周知,工程质量违法是永久追责的。


更有甚者,有的企业将两个产品并列比较而不指出其使用范围的不同,有诱导用户之嫌。


2.2、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监管方的法律风险


当复合32.5水泥生产应用广为普及、砌筑水泥替代通用硅酸盐水泥大行其道时,是否意味着区域性、系统性、全行业的风险不可控制?监管者责任能否承受?监管的技术手段是否完备?


因此,落实企业主体质量责任、强化政府监管服务措施,是确保标准平稳过渡的前提条件。企业应规避法律风险,针对相关课题开展研究,生产满足标准规范、适应市场需求的复合32.5水泥替代产品。同时,优先考虑制订先进的团体标准,作为GB175与GB/T3183现行标准体系的重要补充,是摆在水泥企业、科研院所、标准化部门既现实又紧迫的问题,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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