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水泥业将开展绩效分级,制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

来源: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3日

生态环境部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基础上,修订完成《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扩大绩效分级行业范围,完善相关指标和减排措施,供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针对水泥行业将开展绩效分级,制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如下:

●A级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釆取减排措施。

●B级企业: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載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橙色预警期间:限产20%,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红色预警期间: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C级企业:黄色预警期间:停产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D级企业: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粉磨站(系统)、矿渣粉、水泥制品等工业企业:(1)引领性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2)非引领性企业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載货车辆(含国五燃气)进行运输。

●协同处理废物企业:橙色预警期间: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泥或危险废物的企业绩效评级未达到C级,且生活垃圾与污泥处置总量低于200吨/日,或危险废物处置总量低于熟料产能3%的生产线,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红色预警期间: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泥或危险废物的企业,绩效评级未达到C级,生活垃圾与污泥处置总量低于400吨/日,或危险废物处置总量低于熟料产能4%的生产线,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文件相关内容摘要如下:

十五、水泥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泥熟料(含利用电石渣、磷石膏)、粉磨站、矿渣粉、水泥制品4(见表15-2,注4)等生产工业企业。其中,粉磨站(系统)、矿渣粉及水泥制品等仅制定引领性指标。

(二)生产工艺

1、主要生产工艺:破碎、配料、回转窑煅烧、烘干、水泥粉磨、水泥制品加工等。

2、主要原辅材料:(1)水泥熟料生产原辅料包括石灰质原料(石灰石、白垩、大理石、石灰质泥岩、电石渣、磷石膏等)、铁质校正原料、硅质校正原料、铝质校正原料等。(2)水泥粉磨生产原辅料包括熟料、缓凝剂(天然石膏、磷石膏、脱硫石膏等)、混合材(粉煤灰、矿渣、石灰石)等。(3)水泥密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等。

3、主要能源:煤炭。

(三)主要污染物产排污环节


1、PM:主要来自物料的储存、破碎机、烘干机、生料磨、煤磨、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冷却机(密头)、水泥磨、包装机及输送设备等SO2、NO3: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独立烘干系统。

2、SO2、NO3: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独立烘干系统。

(五)减排措施


1、A级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釆取减排措施。

2、B级企业: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

进行运输。橙色预警期间:限产20%,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红色预警期间: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3、C级企业:黄色预警期间:停产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

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4、D级企业: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5、粉磨站(系统)、矿渣粉、水泥制品等工业企业:(1)引领性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2)非引领性企业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載货车辆(含国五燃气)进行运输。

6、协同处理废物企业:橙色预警期间: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泥或危险废物的企业绩效评级未达到C级,且生活垃圾与污泥处置总量低于200吨/日,或危险废物处置总量低于熟料产能3%的生产线,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红色预警期间: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泥或危险废物的企业,绩效评级未达到C级,生活垃圾与污泥处置总量低于400吨/日,或危险废物处置总量低于熟料产能4%的生产线,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7、备注:针对短时间难以停产的工序,建议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减排措施;依据绩效评价等级,在行业自发组织错峰生产,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有条件的城市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区域统筹的方式,实行轮流停产减排。

(六)核查方法

1、电量分析:查看近三个月水泥窑、生料磨、水泥磨和包装机等生产设备用电量明细,分析预警前和预警期间电量变化,比对采取减排措施期间的用电量是否有下降趋势。

2、现场核查:查看主要生产设备水泥窑、生料磨、水泥磨和包装机等,预警期间是否按要求实施停限产;查看除尘和脱硝等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稳定运行。

3、台账核查:(1)查阅企业绩效评价等级、是否为已备案省市级保障类企业等;(2)查阅生产设备运行台账和DCS生产数据查看燃料、原辅料、NH3等使用量,产品产量,判断预警期间是否落实停限产要求;(3)查阅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台账和在线监测数据,包括除尘、脱硝等设施的运行、巡检、维护、故障记录等;自动监测及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记录、維护保养记录、故障维修记录、巡检日期等信息,判断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稳定运行,PM、SO2、NOx和氨逃逸(氨逃逸在线监测仅对A、B级企业)等在线监测数据是否满足相应绩效等级排放限值,预警期间主要污染物浓度或排放量是否明显下降。

4、运输核查:具体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进行车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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