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泥工业发展的缩影

来源: 来源: 湖北省建材工业协会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6日

    今年,是华新水泥公司创办100周年。

    100年之前的1907年,即清光绪三十三年,华新水泥公司的前身——湖北水泥厂,经清政府批准在湖北大冶县(今黄石市)开办。

    1907年至2007年的100年里,历经了清帝国、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经济水平和社会面貌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迁。然而,诞生于晚清“洋务运动”中的华新水泥公司,经受岁月的洗礼,跋涉时代的坷坎,负重前行,发展不辍,为中国水泥工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与时俱进的百年华新,正是中国水泥工业发展的生动写照和经典缩影。
 
 
    一、1907-1913 年  创办初期的湖北水泥厂
 
    【主要提示】创办于晚清“洋务运动”后期的湖北水泥厂,是中国最早开办的第五家水泥厂。该厂在民国初年陷入严重债务危机。
 
    湖北水泥厂是晚清“洋务运动”重臣张之洞创议多年、招商兴办的建材工业企业。

    1907-1913年,是湖北水泥厂的初创时期。其间又分为两个阶段:1907年至1909年为建厂阶段;其后为试生产及经营阶段。

    在初创的七年中,湖北水泥厂由满怀憧憬到饱受艰困,其创办者程祖福不得不黯然退场。
 
    (一)张之洞创议办厂 出示招商 
 
    鸦片战争之后,滥觞于19世纪60年代的“洋务运动”,以官办军事工业为先导,成为中国近代工业的重要发端。到了19世纪90年代,由于大机器生产对工业原材料和交通业的需求不断增加,需要开办更多的新兴实业;而此时清政府已无财力再办企业,且官办企业效率低下,难以维持。因此,“洋务运动”进入鼓励商业资本兴办民用工业的阶段,官招商办、官督商办、官商合办企业成为潮流。
 
   张之洞作为清朝“洋务运动”后期的主将,1989年底就任湖广总督之职。他以武汉三镇为中心,开始了长达十八年的“湖北新政”历程。督鄂期间,张之洞创建了包括汉阳铁厂、湖北枪炮厂、湖北丝、麻、纱、布、砖局在内的一批官办企业,还主持建设芦汉、粤汉铁路、汉口江堤等大型交通、水利工程。

    由于亲理办厂、建路、修堤工程,张之洞对机器制造的建筑材料多有见识。如用于铁路建设的建筑材料,张之洞当时面对的供应情况是:“钢轨可取之汉阳铁厂,枕木、水泥尚须购自外洋”。对于水泥,张之洞很早就认识到这种建筑材料的重要作用。他指出:“水泥一项,外国谓之塞门德土。凡筑路、造桥、建厂等事均所必需。以中国之银,易外国之土,受亏孰甚无待烦言”。在督办汉阳铁厂时,张之洞特别注意到了产自大冶黄石港附近台子湾的石灰石。着人采集矿样寄至德国检验,知悉可作水泥原料。至少在1901年之前,张之洞就明确提出了在大冶开办水泥厂,以摆脱进口依赖。1905年,张之洞将水泥厂连同造纸、制革、制呢毡等厂招商承办,并特别指出:“其水泥质料,大冶出产甚丰。自应就该处石灰窑一带度地建厂,购机开办,约需成本不过银二十万两。”还强调前景说:“此等工业事属创办,获利必丰。”
 
    由于粤汉铁路上马和其他方面建设的需要,水泥货缺价涨,供应紧张。张之洞公开告示,招商承办湖北水泥厂。告示允诺,愿酬资商办湖北水泥厂者可获两重优待:在湖北境内享受独家办厂十五年的专利;保利经营五年(即创办前五年,公司所获盈余不足官利五厘的,由官方拨款补助)。

    1907年即清光绪三十三年初,福建候补道员、上海清华实业公司总理程祖福禀称,愿招募股银三十万两承办湖北水泥厂。在应招禀文中,程祖福提请张之洞派员驻厂督办,以利保护;又主动提出工厂经营三十年后,所有厂房机器交公报效。

    张之洞担心外国资本“滋致纠葛”,规定湖北水泥厂“只许华商附股,不准招集外国人股本”。对于招股商办的公司,张之洞根据“公司内用人理财诸事,官不干涉,以清权限”的原则,不同意派官员驻厂,而是委任程祖福为湖北水泥厂总办。对于程祖福资产交公报效之意,张之洞表示,“本人意在提倡实业,畅销土货,报效之事应勿庸议”。考虑到兴办水泥厂“费多本重”,张之洞还应允在资金和销售方面给予帮助:在资金方面,“其准借之官款,俟该公司开办时随时禀明,与官钱局高道商办具报”;在销售方面,提出“制成之货但能合用,官中所需必向该公司订购。此外,销路亦必代筹畅通之法”。
 
    1907年即清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张之洞向朝廷呈递《奏请商办湖北水泥厂并委总办片》。奏折陈述办厂必要性和有利条件之后,坦言湖北水泥厂“事属创举,正需延聘工师、购买矿山、建造厂屋、安设机器,一切厂用繁费尤多”,又说:“中国振兴实业原为抵制洋货起见,然非轻成本不能畅销。当此购机雇匠,悉资外洋,费多本重,正恐商情疑沮非愿”,强调给予优惠政策的重要。十月,清政府批准了张之洞所奏,同意湖北水泥厂在湖北境内办厂的专利年限。同时,清农工商部基于湖北厂与启新洋灰公司同为水泥业,只同意销于铁路的水泥免征厘税五年,其他方面的销售援照启新公司成例,值百抽五,征缴厘税。 

    这一年的九月,七十岁的张之洞奉调北京。湖北水泥厂应该是张之洞在鄂筹划兴办的最后一个大型工业项目。

    两年后即清光绪三十五年(1909)十月,张之洞在京病逝。去世前,病休在家的张之洞,想必听到了湖北水泥厂建成的消息。
 
    当时,湖北水泥厂是中国继香港青洲水泥厂(1883)、唐山士敏土厂(1889)、广州士敏土厂(1905)、大连小野田洋灰厂(1907)之后的第五家水泥厂。其中,唐山、广州两厂分由直隶总督李鸿章、两广总督岑春煊创办;大连小野田洋灰厂由日本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投资。
 
    就在张之洞筹划兴办湖北水泥厂期间,很早就看好中国水泥市场,且与李鸿章、袁世凯渊源深厚,时任直隶按察使、直隶工艺总局总办的周学熙,获得了商办水泥厂的机遇。唐山士敏土厂因“八国联军”侵华战争遭遇的产权纠纷,虽经周学熙力争而回到清政府手中,但其采用立窑工艺,技术和经营管理均不得法,已停产多年。1906年,在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袁世凯的支持下,周学熙以身兼天津官银号及淮军银钱所总办的便利,借得一百万两低息贷款,购置丹麦史密斯公司的干法回转窑工艺设备。1907年,周学熙一方面在唐山士敏土厂原址上安装新设备,一方面集股组建启新洋灰公司还清官款。至此,唐山士敏土厂在技术上由立窑工艺向回转窑工艺进步的同时,完成了由官办到私营的体制蜕变。
 
    到清朝末期,即1910年后,采用立窑工艺的广州士敏土厂已经歇业,日本投资的大连小野田洋灰厂地处关外,而与“洋务运动”著名代表人物李鸿章、张之洞、袁世凯密切相关的唐山士敏土厂和湖北水泥厂,此时分据南北,各以商办企业的面貌进入中国市场,几乎同时步上初创之途。
 
    (二)程祖福购机选址  筹资建厂 
 
    应招开办湖北水泥厂的程祖福,字听彝,福建人氏。其所开办的清华实业公司在上海经商多年。与同具候补道员官衔的周学熙一样,程祖福候补道员的虚衔也是向朝廷认捐来的。
 
    程祖福应招办厂时,原本打算出国考察并订购设备。未能成行的原因,或许是湖北官方希望尽快建厂,但更直接的原因是当时可以在上海洽购水泥生产设备。提供设备的瑞记洋行系德国商人于1866年在华开办。瑞记洋行外贸业务广泛,1883年就在汉口设立了分公司。张之洞在湖北兴办“洋务”,瑞记洋行承担了包括汉阳铁厂在内许多工厂的机器设备进口业务。当时,适逢香港一家水泥厂停办,将全套德国制造的设备委托瑞记洋行寻找买家转让。程祖福与瑞记洋行几经洽商,达成协议,并委由瑞记洋行负责设备拆迁、运输和安装事宜。工厂的土建工程,经招标由上海姚新营造厂承建。姚新厂在近代中国建筑史上颇具名声,创办于1905年,是当时经营规模较大并能承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的中国营造商。
与此同时,程祖福派员赴大冶县,选定明家嘴为厂址。该处邻靠长江,距武汉143公里。石灰石矿山就在厂区之内。
 
    筹措资金是程祖福应招办厂的另一项重要工作。1907年下半年,湖北水泥厂建设工程启动后,所需的资金数额远多于程祖福应招时预计的三十万两。与湖北厂设备生产能力相同的唐山厂,可为投资比照。唐山厂新建的水泥工艺线,从严格意义讲属于技术改造项目,不但旧有设施如水电供应、交通道路、仓库货场、办公场所可资续用,熟悉水生产经营的人力资源更属难得。即便如此,周学熙1907年对唐山厂的投资仍有一百万两之多,而且是建设资金(坐本)和流动资金(行本)各五十万两。湖北厂属于新建项目,厂址所在的大冶明家嘴一带几无配套的基础设施。与长期经办工业而又亲身考察过日本工业的周学熙相比,程祖福可以说不甚了解水泥工业,在当时也难以找到内行人士相助。两相比较,湖北厂的投资不可能少于唐山厂。

    1908年,程祖福邀集另外六人募资在上海设立湖北水泥厂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清政府农工商部注册资本为库平纹银一百五十万两,但实际募集的资金只有四十二万两。
 
    湖北水泥厂股份有限公司在清宣统三年(1911年)发行的股票,现仍存于华新水泥公司。其股票正面最上端两行文字为:“准奏商办”、“湖北水泥厂股份有限公司”。可见程祖福募股时特别强调湖北水泥厂的朝廷准办资格。股票背面印有公司简明章程共九条,列明股本募集总额、股东身份、股票类别、股金管理、股息分配、股票转让等事项。章程明确公司募集股本六十万两,并规定只能由华人购买,不附洋股。章程规定,股票分为库平纹银十两、一百两、一千两和一万两等四种;同时规定,一次购买十五万两者为最优先股,其余为优先股。章程规定,股东可按购股金额的七厘获得年息。对于公司所得利润的分配,章程规定,先提一成分配给最优先股的股东;其余再分为二十等份,其中,十二份均分股东,四份留作公积金,四份作为办事人酬劳。章程还规定,公司红利在湖北水泥厂创办三年后首次结算,以后每年结算一次。

   从这张留存近百年的股票上可以获知:直至清朝终结的宣统三年,也就是湖北水泥厂开工建设的第四年,由程祖福担任总理的湖北水泥厂股份有限公司仍在筹集资金,而且是在当时经济最繁荣的上海筹集资金;公司章程明确的股本募集总额只有六十万两,远低于办厂所需资金的数额,也明显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公司对股资按七厘派发年息,大大高于当时银号存款年息五厘的水平。凡此种种,都反映出程祖福办厂资金严重不足,且筹资困难。
 
    1909年5月2日,湖北水泥厂第1条生产线建成,投入试生产,产品商标为“宝塔牌”(1908年10月经国民政府农工商部批准)。1911年7月,第2条生产线建成投产。湖北水泥厂的主机设备为2台Φ2.1×35米干法回转窑、4台Φ1.8×7.8米磨机;另有轧石机、磨煤机、蒸汽机、发电机、装包机、物料输送机、车床、刨床等配套设备。设计能力为日产水泥200吨。厂内设有轧石、原料烘干、生料、旋窑、煤磨、水泥磨、装包、电气等部和引擎房、锅炉房及修理间,共11个生产部门。德国人克来芝门被程祖福聘为技师。

    湖北水泥厂投产后,“宝塔牌”水泥多次被选送参加国内外展览会,成为清政府兴办工业的宣传品。其中,1910年参加南洋劝业会展览,分别获南洋劝业会金、银奖牌各一枚;1911年参加在意大利举行的世界博览会,获最优等奖牌产品。
 
    (三)湖北公司债务缠身 遭逼封厂
 
    到建厂工程全面展开的1908年,资金短缺已成为程祖福的主要困难。为继续建厂和未来经营的需要,程祖福决定借款渡过难关。其先经湖广总督府批准,于1908年2月、8月、10月连续三次向湖北官银号借银十三万两;再以公司股票及自己在上海的房产作抵押,向吉林官银号借款六十八万两;继以湖北水泥厂的机器、厂房、土地为担保品,于1910、1911年两次向日本三菱公司借得72万日元。以上借款共计一百五十万两。加上程祖福筹集的四十二万两,到1911年公司投入的资金已近二百万两,其中债务占四分之三以上。湖北水泥厂建成后的头两年,公司尚能支付债款利息。
 
    1911年10月,辛亥革命爆发。武汉周边战事激烈,时局动荡,市面萧条。在此情况下,湖北水泥厂无法正常生产和经营。至1912年,因“金融停涩,厂业陷危,货即滞销,成本加重”,公司明亏暗损已逾40万元,已无力偿还债款本息。
 
   陷于严重债务危机的湖北水泥厂,引起了日本三菱公司的兴趣。“洋务运动”以来,日本是向中国市场供应水泥的主要国家。日商一直希望在中国内地开办水泥厂,但因清朝政府反对而未能如愿。三菱公司企图成为湖北水泥厂唯一的债权人,从而最终获得产权。于是,1912年5月,三菱公司在上海与程祖福达成协议,同意湖北公司暂缓还款。同年11月,三菱公司又主动提出,可以再借巨款给湖北公司,帮助其还清其他债权人的债务,条件是工厂必须交由三菱公司管理。此意当即被程祖福拒绝。为表明不出让产权的态度,程祖福随即筹得8.6万元,偿付三菱公司第二期借款的利息。然而一心想获得产权的三菱公司,竟不接受这笔还款,反而推翻暂缓还款的前约,要求湖北公司一次还清所有债款,否则交出工厂管理权。无比气愤的程祖福聘请律师与之交涉,但三菱公司不与理会,而是直接向湖北省政府提出了查封工厂、变卖资产的要求。
 
    对于三菱公司查封工厂的要求,湖北省政府先是婉拒,并发文要求湖北公司与三菱公司协商解决。1913年3月,三菱公司第四期借款到期,湖北公司仍不能还款。三菱公司于3月4日分别在上海、武汉两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立即查封湖北水泥厂,提出湖北公司若不能在一周内清偿欠款,就应变卖工厂资产还债。当月23日,日本驻汉领事到湖北省政府询究此案,限湖北公司两日内还清欠款,否则要求政府立即查封工厂。同月,吉林官银号也致电湖北省政府,要求湖北公司还债。迫于案情和日方逼迫,湖北省政府在1913年3月25日派员赴大冶查封了湖北水泥厂。同时,查封了公司在上海、武汉的财产。

    查封湖北水泥厂一事导致社会舆论哗然,如汉口《震旦日报》以《实业危哉水泥厂》为题,详细报道事件经过,对日商谋夺产权表示气愤,对政府封厂屈从日方强烈不满。湖北省咨议局专就此案举行会议,为免工厂落入外商之手,议员们提出收回官办或招商承顶的建议。面对社会舆论,湖北都督黎元洪颇感压力。他就封厂事宜致电临时大总统袁世凯,申言:“惟该厂系中国一大实业,今因欠款破产,外间不查事实,必有责鄂政府不能维持,徇外之情,摧残实业者。不知该厂之失败,一因合约条文所束缚,二因并未筹备现款,三因对外信用已失。积此三因,遂成恶果。鄂省政府维持数月,心力已殚,既无现款接济,空言何补?!此次发封之举,实因法律上生出之事实,非鄂省政府能力所及施,当可为天下人所共谅”。电文称:“好在封厂之后,亦非旦夕所能变价,则实业仍是我之实业,因丝毫无所损也”。由此可见,因政府查封湖北水泥厂事件,程祖福的债务危机已转化为保护民族工业的社会舆论。
 
    封厂后数月间程祖福仍未筹到还债的钱款。谋产之心未死的三菱公司却步步紧逼,一方面公开登报,自行宣布拍卖湖北水泥厂的资产;一方面暗中行贿湖北省实业司官员,开设日华公司,欲假其手买下工厂资产。
 
    在此期间,最关心湖北水泥厂产权变更的莫过于周学熙及启新洋灰公司了。

    1908年1月,启新公司采用新设备在唐山重新出产水泥,当年产量就达到了4万余吨。到1912年,产量上升到5.94万余吨,基本实现设计生产能力。由于水泥畅销市场,成本控制有法,公司持续盈利。到1912年底,启新公司盈利累计158.94万元,股东的本钱基本回收。与此同时,为扩大生产能力,公司又新增了工艺线。
启新公司觊觎湖北厂早已有心。湖北厂地处华中,水路运输条件优越,设备尚佳,其产品供应南方地区尤其是长江中下游市场十分便利。若启新公司控制了湖北厂,就可以南北配合,掌控中国大部分水泥市场,赚钱将更加容易。若湖北厂发展顺利而壮大,势必成为启新的竞争对手。

    早在湖北水泥厂开办之初,周学熙就派人到上海,向程祖福提出两厂合并的建议。但程祖福只希望启新参股湖北公司,双方未能形成共识。1911年初,陷于资金困局的程祖福,不再坚持原来立场,主动向启新提出售让湖北公司股权的建议。3月,启新公司董事会指派董事李希明与程祖福洽商。同时,派外国技师汉斯·昆德赴大冶考察工厂。在谈判中,程祖福向启新要价为一百六十至一百七十万两。汉斯·昆德技师了解到,湖北厂的实际生产能力只有5万余吨,机器、房产价值约值七十五万两,而湖北厂经理却告称花费九十三万两。他认为,湖北厂厂址不甚合理,煤价过高,生产设备水平也逊于唐山厂。根据调查的情况,启新公司董事会认为,较之唐山厂近10万吨生产能力只投资了二百五十万两,按程祖福的出价,“以重价亟购,多耗资本,将来盈亏殊无把握于事,实毫无裨益”。董事会还认为,以唐山厂的水泥成本,经火车运到汉口完全可以同湖北厂竞争。启新公司董事会决定,接收湖北厂之事作罢。

    中华民国建立后,袁世凯在1912年任命周学熙为民国政府的财政总长。坐在这个位置上的周学熙,十分清楚湖北水泥厂查封前后的情况。另一方面,在华北和东北市场上,启新“马牌”水泥与小野田洋灰厂“龙牌”水泥竞争多年。周学熙深知湖北水泥厂一旦落入日商手中,启新将面临南北夹击的严峻形势。因此,吉林官银号于1913年3月随同三菱公司向程祖福逼债,可以看成是周学熙财团为争夺湖北厂产权埋下的伏笔。就在三菱公司凶狠出招威逼程祖福就范之际,周学熙又不失时机,通过吉林官银号引出北洋保商银行,终使程祖福不得不接受北洋保商银行贷款湖北公司的方案。
 
    程祖福知道,北洋保商银行是前清政府为清理天津华商积欠洋商债款而设立的官办银行,与外商交道素有经验;况吉林官银号也是湖北公司的主要债权人,接受保商银行贷款不但可清偿三菱公司债款,也可清偿吉林官银号的债款。在当时情况下,由于没有更好的选择,为工厂不致落入日商之手,程祖福同意以公司全部资财作为抵押品,并将湖北水泥厂经营权托管于1913年11月与北洋保商银行达成协议,获其140万元(两)的20年长期贷款。随后,由民国政府农工商部为债务人作保,由湖北省政府将湖北水泥厂启封,交保商银行接管,保商银行再偿还三菱公司和吉林官银号的债务。协议规定:“此项借款付给以后至清还为止,所有经营工作、用人一切事务,均付托甲方(指北洋保商银行)全权代为管理”。还规定:甲方“所载一切权利可自由让渡与中国人”。

    至此,湖北水泥厂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存在,但已无权管理湖北水泥厂了。作为湖北水泥厂的创办人,此时的程祖福可能不会想到,他将永远失去他曾满怀憧憬并耗费心血的湖北水泥厂了。
 
    在程祖福与保商银行达成协议后,尽悉协议内容的启新洋灰公司,认为出手控制湖北水泥厂的机会终于到来。一方面是,保商银行不可能自行经营水泥厂,必然向第三方让渡湖北厂经营权。如启新不接手,迟早会有其他人接手。其他人接手后,湖北厂就有可能再次成为启新的对手。另一方面是,保商银行给予湖北公司140万元的贷款,较之先前程祖福出让湖北厂的要价低了许多,又是20年长期贷款,启新接手负担较轻,风险可控。经与保商银行谈判,为避免外间对周学熙及启新公司的的舆论,启新公司决定由公司董事王锡彤等七人组成华丰兴业社。其后,由启新公司作保,以该社名义向保商银行短期借贷140万元,并拟以该社从保商银行获得湖北水泥厂经营权的让渡。1914年4月,民国政府国务院以331号文件批准保商银行有关此项让渡的申请。同月11日,华丰兴业社正式从保商银行获得湖北水泥厂经营权的让渡。同年10月,民国政府农工商部具文准许启新公司管理湖北水泥厂。

    启新公司假手华丰兴业社控制湖北水泥厂,后通过发行债券还贷,并将发行债券所获资金与经营湖北厂紧密联系起来,以及后来长期让湖北厂负债运转的系列操作,充分显示了启新公司不但长于政商关系,而且善于审时度势、精于法律条文和熟于资本运营。初涉工业领域的程祖福及湖北公司,难免相形见绌。
 
【本期评点】
 
    湖北水泥厂是晚清“洋务运动”的产物,也是张之洞“湖北新政”、“以工为本”创办机器工业的收官之作。张之洞调任北京后,曾在张之洞督鄂期间担任省学务公所实业科长的张继煦,撰写了《张文襄公治鄂记》,将创办湖北水泥厂列为张之洞治鄂的大事。虽然创办湖北水泥厂与创办汉阳铁厂以及“汉冶萍公司”不能简单类比,但对张之洞而言,作为“洋务运动”后期官招商办的企业,湖北水泥厂无疑是具有广泛影响的重要实业。
 
    综观中国水泥工业发展史,周学熙创办启新洋灰公司和程祖福创办湖北水泥厂,基本发生在同一时期。在中国水泥工业史上,启新公司和湖北厂的创办及其初期发展,有如下三重启示:

    首先是,中国水泥工业的发展与冶金工业的发展密切相关。中国近代工业是从发展重工业起步的。鸦片战争之后,政府图强的企望促使军事工业受到高度重视。而师法西方的军事工业实际是机械工业。发展机械工业必须依托冶金工业。而发展冶金工业必然涉及能源工业及交通业。冶金工业、能源工业、交通业建设周期较长,建设规模巨大。在工矿业及交通业设施大规模建设的需求下,发展水泥工业便成为不可或缺的选择。启新公司创立与唐山开滦煤矿息息相关,而湖北水泥厂创办则与京广铁路建设密切相关(中国水泥工业与冶金工业的这种发展关系,在20世纪50年代、70年代再次显现)。湖北水泥厂的兴办,与武汉在清末成为中国近代工业重镇,尤其是成为重工业发展中心的格局有关。湖北水泥厂的兴办,改变了中国水泥工业的布局,成为长江流域水泥工业发展的先声。

    其次是,中国近代水泥工业最早的规模化发展是由民族资本主导的。从重工业起步的中国近代工业,由于投资巨大,产品主要用于国防,起初只能由政府主导。早期“洋务运动”中的机械工业、冶金工业、能源工业乃至交通业,基本依靠官办企业。而到了“洋务运动”后期即19世纪90年代,中国近代工业发展已初具规模,其对原材料工业和交通业的需求不断增加。此时的清政府,不但再无财力投资办厂,且原有的官办企业因体制弊端亏耗巨大也难以为继。在此历史背景下,商办企业应运而生。巧合的是,大规模的工矿业、交通业设施建设对水泥的强烈需求也在此时浮现出来,商办水泥工业便自然成为后期“洋务运动”的发展重点。在清王朝及民国初年的体制下,商办水泥业从一开始就与政府关系密切。周学熙本人亦官亦商(民国初年,其官职已至国家财政总长),接管唐山士敏土厂时就充分利用了清政府的资源。其创立启新洋灰公司的股本多来自达官巨商,其中,袁世凯、周学熙家族的股本各占10%。以启新洋灰公司为核心的周学熙财团,由兴办水泥业而发达,后走上工商金融一体的发展道路,成为清末民初具有北洋背景、实力雄厚的大型产业资本集团。湖北水泥厂虽由张之洞一手扶持创办,曾获鄂省官府护佑,但程祖福实为民商,势力远不及周学熙官商一体,位高权重。从北洋政府迅速批准保商银行让渡一案,便可知周学熙财团与北洋政府的紧密关系。由此可见,中国早期的民族工业如不借助政府资源,成功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再是,启新公司控制湖北水泥厂实现了中国水泥工业史上最早的资源整合。启新公司接手经营湖北厂,对处于成长初期的中国民族水泥工业是有利的。启新公司其后与日本水泥在中国市场上的激烈竞争,就证明了这一前瞻性举措的积极效果。周学熙的启新公司无论在政商关系、资本实力方面,还是在人才配置、管理水平方面,都明显优于程祖福的湖北公司。由启新公司整合水泥工业资源,对发展处于幼稚阶段的中国水泥工业也是有利的。作为清末民初的著名实业家,周学熙以其爱国情怀、丰富阅历、独到见解和经营才干,对发展中国近代民族工业多有贡献。其通过资本运营和市场操作获得湖北水泥厂的产权,被众多经济史学家评论为近代中国经济史上整合资源的成功案例。
 
(续后:《华新百年  中国水泥工业发展的缩影》之二:“1914-1937年  维持经营并服务启新的华记湖北水泥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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