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湖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完成中央下达给湖南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所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措施。据了解,该《条例》是我国第一个发展散装水泥的地方性法规,尤其是在国务院批准长(沙)株(洲)(湘)潭城市群作为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试验区之际,该《条例》的施行,意义十分深远。
该《条例》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宗旨,将散装水泥发展纳入了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条例》规定,新建和扩建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现有以袋装水泥销售为主的企业,要逐步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把推广和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业,与散装水泥发展进行统筹安排,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不得使用袋装水泥。凡水泥使用量在5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工程施工特需使用袋装水泥的,不能超过30吨。违反《条例》使用袋装水泥的,将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凡违反《条例》规定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单位,按照每立方米20元标准处以罚款。
《条例》还明确规定,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需要使用水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建设单位已经使用散装水泥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湖南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向其返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除国家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征、缓征、免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业内人士认为,该《条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为散装水泥事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湖南省作为我国水泥工业10强省市,散装水泥事业取得了可喜成绩。早在2001年,湖南省就以政府令出台《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限制袋装水泥,大力发展散装水泥,进一步完善和加大对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政策和力度,使全省散装水泥率和散装水泥使用量保持了较快增长。2006年,全省散装水泥率达到32%,散装水泥使用量达到800余万吨。尤其是在推广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方面,全省各级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岳阳市、郴州市、常德市等地,城区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成效较为显著。
但是,据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主任柳毅介绍,湖南散装水泥工作与发达省市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到2010年,全国散装水泥率要达到55%,湖南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全省各地散装水泥发展不平衡的局面亟待改善,尤其是农村散装水泥市场亟待培育。在城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推广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可谓任重道远。他认为,《条例》的出台顺应了湖南省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必将为湖南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