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列》和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购入原材料、燃料等需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单独核算,不包括在购入原材料成本中。而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和购入原材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入原材料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计入购进原材料成本中”。
实际运行反映出现行法规存在弊端我国水泥生产企业一般都超过了税法规定的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基本属于一般纳税人企业。根据现行法规规定,水泥生产企业购入的原料、燃料中,一部分实行含税价(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部分实行不含税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两种价格核算存在的弊端如下。
1.一个企业的仓库同时采用按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两种价格形式核算,给企业的原材料核算带来了未知的难度。
2.同样一个品种、规格,且质量相同的原材料因供货商税率不同而价格相差很大。
3.现行增值税率有17%、13%、10%、7%、6%、4%等6种,企业仓库在办理验收时还不能确定供应商将提供何种税率的发票,影响生产企业仓库的原材料核算。
4.同一个核算对象,有的原材料按不含税价核算,有的原材料按含税价核算,企业内部员工难于适应,且核算资料不可比。
5.水泥生产企业购进原料、燃料一般货到仓库就开始投入使用,而货款结算滞后相当长的时间,生产企业无法在结算前确定供应商提供的发票中有多少增值税发票,有多少普通发票,有多少运输业发票,也就无法核算原材料成本价格,严重影响生产企业的经济核算。
6.假设企业财务部门根据不含税价核算,而供应部门的仓库根据含税价核算,企业内部账务核算存在部分进项税额差,影响企业的会计核算。
对改革水泥生产企业原材料核算形式的探索近年来,笔者在水泥生产企业试行了一种全部采用按含税价核算原材料的形式。
首先,企业在购进货物时,企业仓库根据供应商与企业供应部门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含税价,办理实际入库货物的验收入库单。同时,车间领用时仓库根据已办理验收入库的含税价,开出原材料领用出库单,尔后交财务部门作账务处理。
其次,供应单位凭收货仓库的验收入库单和本企业开出的发票到收货企业付款,收货企业财务部门收到供货商提供的发票和验收入库单后,根据经审核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和购货总价款作如下账务处理。
根据进项税额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根据购货的含税总价款借:原材料——甲类材料贷:原材料——甲类材料进项税贷: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这里的原材料——甲类材料是一备抵账户,是用来核算甲类材料的进项税额。
再次,企业财务部门根据各类原材料进顶税额占其原材料总额的比率和对生产成本的影响程度,在月终或一个成本核算期,比照材料成本差异计算方式,按比率调减生产成本中的原材料成本,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类 (红字冲减)
贷:原材料——*类材料进项税(红字冲减)
期末原材料——*类材料进项税贷方余额,反映该类材料期末库存量的进项税额。
原材料全部采用含税价核算的优点1.企业仓库原材料全部采取按含税价核算,简化了仓库管理人员和供应人员对原材料单价和总价的核算程序,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2.企业原材料全部采取按含税价核算,为企业财务部门与供应部门仓库对账提供了账账一致的基础平台,为企业内各部门账账相符提供了条件。
3.企业原材料全部采取按含税价核算,为企业内部车间班组开展经济核算和总公司对分公司进行经济指标考核提供了成本考核的基础条件。
4.企业原材料全部采取按含税价核算,可以核算一定期间原材料进项税额有多少,各类材料进项税额占总额的比率,用于掌握企业收取进项税额的情况,为今后的供应工作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