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7和2008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为更加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顺利实现,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近日再次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今明两年全省淘汰落后水泥熟料生产能力1066万吨。其中,2009年淘汰257万吨,2010年淘汰809万吨,并拟定了具体的目标分解计划。
自2007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首次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的通知》以来,全省各州市、各地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通过大力宣传产业政策,不断完善配套措施,帮助企业排忧解难,有力地推动了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进程。截至2008年底,列入淘汰计划涉及的88户108条生产线的864万吨落后水泥熟料生产能力,已淘汰821万吨,占计划总数的95 %以上。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极大地促进了水泥工业的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为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力度,根据各地水泥工业发展实际,本着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新近出台的《通知》明确规定,到2010年,全省完成淘汰落后水泥熟料生产能力1066万吨。具体为:2009年淘汰21户企业的落后生产线32条,淘汰落后产能257万吨;2010年淘汰76户企业的落后生产线96条,淘汰落后产能809万吨。淘汰重点包括:全省16个州市除怒江州外,其余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全部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新型干法水泥生产能力比重达到70%以上州市、县的全部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九大高原湖泊流域内的部分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承诺淘汰的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重点地区玉溪市的部分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同时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与各州市人民政府签订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州市人民政府与涉及淘汰任务的县人民政府签订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做到层层落实,级级负责,督查有力。
为确保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省人民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一是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的领导,妥善安置被关闭或淘汰企业的职工,有财力的地区要适当给予补贴。二是涉及关闭或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企业,经审核同意后,可改建为粉磨站,有条件的可优先作为新建水泥项目的业主。三是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淘汰目标的地区,不予核准新建项目。四是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工作。对在规定时限内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在原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20元。实行差别电价3个月后,仍未按照要求淘汰的企业,电力部门要依法停电;税务部门要取消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质监部门不予换发新一轮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收回排污许可证。五是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在核准新建项目时,项目业主或当地政府必须承诺淘汰不低于项目新增产能30%的当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否则不予核准。六是省级财政安排使用的有关专项资金,要优先支持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转产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