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四川金顶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乐民保字第2号”、“(2009)乐民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及《通知书》,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乐山市兴业投资公司于2009年4月17日分别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分别要求对本公司在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种公司”)享有的51%股权以及在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300万元股权予以冻结。乐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二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了担保。
经法院审查,裁定如下:分别对四川金顶价值14,000万元、3,200万元财产予以冻结。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乐山市兴业投资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
法院于2009年4月17日通知四川金顶:上述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已依法对本公司在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种公司”)享有的51%股权以及在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300万元股权进行了冻结。
特种公司系四川金顶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为2,800万美元,本公司持有其51%股权。截止2008年12月31日,特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股东权益值为4.947亿元。截止目前,四川金顶持有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0万元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