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4日,四川金顶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09)峨眉民保字第5号、第6号、第8号《民事裁定书》,四川统领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兴明于2009年4月20日、四川省乐山市沙湾新型特种耐火材料厂于4月21日分别向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峨眉山法院”)申请,因与本公司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请求对本公司相关财产予以保全,上述三位申请人分别向峨眉山法院提供了担保。
经峨眉山法院审查,(2009)峨眉民保字第5号、第6号、第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分别对本公司在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享有股权中价值260万元、67.2万元、85万元的股权予以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