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材协办发[2005]070号
关于要求取消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报告
财政部:
在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的财综[2002]23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办法》文件有效期即将到期之即,与该收费相关的单位花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进行公关,并请研究单位专题研究、专家论证。媒体上也炒的沸沸扬扬,意在延长收费时间。这一系列做法已引起广大水泥生产和应用企业的广泛关注,纷纷来人、来电要求中国水泥协会向政府转达广大企业的呼声,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为此,中国水泥协会会同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组织调研小组走访了部分水泥企业、省市水泥协会和混凝土搅拌站,并于6月9日在长春召开了全国部分省市水泥协会和大型水泥企业主要负责人座谈会,现将调研报告和座谈会纪要呈上。我们认为:
1.成立散装水泥协调机构和采用散装水泥收费的办法,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世界水泥生产与应用史上既无先例,也无来者,是中国的独创,它在计划经济年代对我国推散工作曾经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
2.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取得突破性进展,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依靠市场运作继续推广散装水泥的时机与条件已经成熟。为此,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办法》于2005年12月31日到期后,完全可以取消该专项资金。
3.取消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后,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应政策和行政性法规,引导市场投资主体发展散装水泥的积极性,主要依靠市场的力量,推动散装水泥事业发展。
以上意见是综合水泥行业绝大多数企业和地方水泥协会的呼声和要求形成的。当否,供决策参考。
附件:
1.附件1——关于要求取消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调研报告关于要求取消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调研报告.doc
2.附件2——推广散装水泥应与时俱进——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座谈会纪要.doc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中国水泥协会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