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计划5年内开建5万套公租房

来源: 来源: 大众日报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2日

  5年内开建5万套公租房,鼓励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公租房;承租人租满5年,可以申请购买公租房……近日,青岛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划了未来5年的公租房建设的计划和亮点。

  根据《意见》,自2012年开始,青岛计划5年内开工建设公租房不少于5万套。各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根据建设计划,加快组织房源筹集,每年新开工建设公租房数量不低于年均计划数量。

  《意见》规定,青岛公租房的供应对象主要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类人才、新就业职工中的住房困难群体和外来务工人员。其中,申请公租房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应符合青岛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申请市区公租房的新就业职工,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首次参加工作不满5年,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申请市区公租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在公安机关连续办理市区范围内暂住登记1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人才申请公租房应符合人才认定标准等条件,具体申请条件由人才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根据《意见》,公租房主要为成套中小户型住房或集体宿舍。公租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人才公寓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5平方米以内,其中面向高层次人才的人才公寓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在租售方式上,青岛将实行分类管理。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租房,承租人租住满5年的,可以申请购买。出售的公租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由政府优先回购,政府放弃回购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规定执行。房地产企业或其他社会投资机构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且其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可以先租后售,出租期限不低于5年。在规定的最低出租期限届满后,可以继续出租,也可按核定的价格出售。利用自有存量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和以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

  《意见》还规定,各区(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公租房租(售)后管理,对违反规定将公租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公租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要求承租人腾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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