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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更新日期: 2006年05月22日 【字体:

    昨日获悉,呼和浩特市经济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的通知》,并对违规者的罚款数额做出了具体规定。

    《通知》规定,凡在呼和浩特市城区范围内建设的在建工程项目,混凝土一次浇灌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必须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次浇灌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凡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擅自现场搅拌的及未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建设工程,一经查实,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会同建筑市场执法队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且处以每立方米80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的罚款。

    《通知》还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场地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及环保要求。未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批设立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工商部门不予注册,其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也不得使用其产品。违规的企业将被责令停产,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张靖瑜)  

 来源:呼和浩特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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