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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超额完成2011年水泥等淘汰落后目标任务

更新日期: 2012年04月16日 作者: 周红梅 来源: 广西日报 【字体:
摘要:截至2011年12月底,广西实际完成淘汰落后炼铁1万吨、炼钢62万吨、铁合金10.2万吨、水泥(熟料及磨机)319.8万吨、造纸25.6万吨、酒精1.5万吨,分别占国家下达该6大行业目标任务的100%、103.3%、102%、114.2%、102.4%、100%。

    4月14日,记者从广西自治区政府召开的2011年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考核广西汇报反馈会上获悉,2011年,广西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炼铁、炼钢、水泥等6大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在组织领导、制度安排以及市场准入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得到了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考核组的肯定。

  据悉,截至2011年12月底,广西实际完成淘汰落后炼铁1万吨、炼钢62万吨、铁合金10.2万吨、水泥(熟料及磨机)319.8万吨、造纸25.6万吨、酒精1.5万吨,分别占国家下达该6大行业目标任务的100%、103.3%、102%、114.2%、102.4%、100%;承担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11个市均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淘汰落后产能共涉及57家企业,比原计划任务增多了两家,超额完成国家下达广西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

  为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自治区政府成立了由自治区工信委为牵头部门,自治区纪委、发改委、财政厅、监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厅、环保厅等为成员单位的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作为节能减排重点攻坚任务统筹推进。同时,实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公示制度,制定严格的环境准入标准,建立能耗限额标准监督检查制度,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执行排污许可、信贷管理、项目审批、土地审批、生产许可、工商登记和电力供应等限制措施。

  2011年,中央财政下拨广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8516万元,有效支持了广西炼铁、铁合金、水泥、造纸等落后产能的退出。此外,自治区还落实财政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奖励当年实施关闭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专款用于职工安置补偿、淘汰设备拆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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